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6 | 评论:1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诉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核销是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核销”、“核销-转债”或“核销-减债”,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不因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仍有权按照“核销-案存”的原则继续对借款人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案情2012年6月14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南川支行)作为甲方(贷款人)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袁某签订了《重庆银行“微企通”创业扶持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向袁某提供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4日;实际年利率9.31%,按月结清贷款,到期偿还本金;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在实际贷款利率基础上加(增)50%。”合同签订当日,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按约定向袁发放贷款10万元。截至2014年7月31日,袁尚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贷款本金99,920.70元,利息17,669.70元。因袁未能及时偿还涉案贷款,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申请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2015年领取风险补偿金6.66万元后申请内部核销该笔贷款。后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未能向袁催收款项,于2017年8月15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袁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920.70元及逾期利息17,669.70元,并按贷款本金99,920.70元及实际贷款利率上浮9.31%计算2014年8月1日至欠款还款日的罚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袁负担。
裁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事实真实,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坏账核销只是银行内部管理程序。虽然银行已获得相关风险补偿,但不影响银行对袁所欠贷款及利息的催收。故法院判决袁立即偿还截至2014年7月31日的贷款本金99920.70元及逾期利息17669.7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清贷款止以贷款本金99920.70元为基数的罚息,实际贷款利率9.31%上浮50%。
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风险补偿金是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对逾期贷款形成的呆账进行补偿后核销的内部财务管理措施。这种注销并不意味着“注销”或“注销债务转移”,也不意味着“注销债务减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不因本次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权根据“一笔勾销,一笔勾销的债务转移”的原则进行贷款催收,袁仍应按其未偿还的金额依法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本案中,袁与重庆银行南川支行签订的《重庆银行“微企通”创业扶持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目前,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在贷款银行对涉案贷款进行核销并从政府获得相应风险补偿,且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或变更合同的情况下,袁是否应当承担涉案贷款的还款义务以及如何确定袁应当偿还的本金数额。
1。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微型企业贷款造成的坏账进行风险补偿,主要目的是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目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核销相应的坏账。主要目的是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前端”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不佳时如何处理其贷款的“后端”问题。
2。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得风险补偿后对不良贷款申请的内部核销,并不意味着“核销案件”或“核销债务转移”。风险补偿是由政府统筹安排,利用财政资金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对逾期贷款形成的坏账进行补偿后核销的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措施。此次核销并不意味着“核销个案”或“核销债务转移”,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并未因本次核销而丧失或转移,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仍有权依据“核销个案”原则开展贷款催收工作。此外,袁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核销行为代表其对贷款人重庆银行南川支行的还款义务已解除,故其涉案贷款仍应支付给重庆南川银行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取得的风险补偿金,不应冲抵还款金额。袁现辩称,涉案借款已获得经济补偿66600元,即使要承担还款责任,也应相应扣减本金。如前所述,核销是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核销”或“核销-债务转移”,也不意味着“核销-债务减少”,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并不因本次核销而减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仍有权根据借款人未偿还的金额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支付的贷款的后续处置,也属于内部财务管理范畴。故袁仍应按其未付款额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编号:(2017)豫0119民初第6063号,(2018)豫03民中第161号
案例撰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建章小霞
本文标签: 银行呆账还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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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愿你余生快乐
2022-03-14 21:40:46 回复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取得的风险补偿金,不应冲抵还款金额。袁现辩称,涉案借款已获得经济补偿66600元,即使要承担还款责任,也应相应扣减本金。如前所述,核销是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并不意味
热吻小玫瑰
2022-03-15 07:59:21 回复
,故其涉案贷款仍应支付给重庆南川银行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取得的风险补偿金,不应冲抵还款金额。袁现辩称,涉案借款已获得经济补偿66600元,即使要承担还款责任,也应相应扣减本金。如前所述,核销是一种内部财
小季风
2022-03-15 02:21:00 回复
银行南川支行承担还款责任。案例编号:(2017)豫0119民初第6063号,(2018)豫03民中第161号案例撰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建章小霞
夜晚归客
2022-03-15 07:21:50 回复
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未能向袁催收款项,于2017年8月15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袁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920.70元及逾期利息17,669.70元,并按贷款本金99,920.70元及实际贷款利率上浮9.31%计算2014年8月1日至欠款还款日的罚息本
酒吧贝斯手
2022-03-15 03:26:44 回复
0万元。截至2014年7月31日,袁尚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贷款本金99,920.70元,利息17,669.70元。因袁未能及时偿还涉案贷款,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申请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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