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3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近日,湖南某高校学生蒋易(化名)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联总行的工作人员,让他点击网络链接,立即转账到一个银行账户。为了取得蒋易的信任,对方先给蒋易的支付宝转了3100元,让她把剩下的钱转到对方的账户上。但蒋易怀疑是电信诈骗,没有及时转账。当对方得知此事后,她立即威胁蒋易,说要起诉她,把她关进监狱。
此事在网络发酵后立即引发网友热议。蒋易的行为,以及骗骗子和被骗后追回受损财物是否违法,成为讨论的焦点。为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骗取”骗子的财物属于自助,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钟鸣律师事务所赵建丽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目前已知的案件信息,蒋易事先并不知道对方是不是骗子,只是在对方给她汇钱后,她才怀疑对方是骗子,并拒绝归还骗子汇来的钱。她本人并无骗取他人钱财的意思,只是在知道骗子的诈骗行为后拒绝退钱。
↑骗子提供了3100元的“诱饵”。据中国青年网
赵建利律师表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蒋易在意识到对方可能是骗子前后,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之后主动去银行查询是否违法 且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公力救济,本质上属于一种自救行为,不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广东达内(武汉)律师事务所尚律师表示,在财产超刑案件中,受害人除了有权报警、向外界求助外,还可以自行采取必要的救助或救济措施。“在侵犯财产罪中,如果被害人能够当场‘追回’损失,我认为是可以追回的,而且这种追回并不要求被害人明确认识到追回的财产必须与损失相等。”
蒋易向警方讲述了她的经历。据中国青年网
尚律师认为,骗子拿钱是为了“提高”蒋易的信用额度,其“垫付”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因此不能构成诈骗罪。“这类似于一些典型的抢劫场景,受害人打伤了劫匪,取回了财物,其行为不属于犯罪。”
蒋易的行为“欺骗骗子的钱”是严格的不当得利。
律师赵建利表示,根据《民法》第985条,“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的人”属于不当得利。因此,虽然骗子实施的行为涉嫌违法,但蒋易“骗取骗子钱财”的营利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授权被骗者取得骗子的财富,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骗子可以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要求得利者返还利益,寻求自身权益的法律保护。
此外,赵建利的律师还表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骗子财物,涉嫌犯罪。“本案中,蒋易本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取得诈骗人财物的方法。”律师赵建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受害者先被骗走财产,再用自己的手段从骗子手中“骗”回财产的情况。“这需要综合判断受害人的诈骗意图、方式、金额。”
赵建利律师说,如果被害人明知对方是骗子,而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骗子骗取自己同等或者以下的财物,属于自助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违法犯罪。“但如果被害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超过其被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则涉嫌诈骗。”
“在蒋易案中,3100元属于骗子的‘诱饵’,也就是违法犯罪的工具,公安机关可以追回。”法治评论员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被害人被骗后确实有财产损失,被害人可以在“被骗”的数额内拿回自己的等值财物,超出部分属于赃款,应当上交。如果“骗”的金额低于损失价值,受害人可以要求骗子返还。“如果骗子无力偿还,而且是刑事犯罪,那么受害人就无法获得赔偿,所以只能加重对骗子的处罚。”
原标题:女大学生“骗”骗子3100元被威胁告她骗骗子是否违法?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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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烈火英雄心
2022-03-14 01:03:02 回复
表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蒋易在意识到对方可能是骗子前后,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之后主动去银行查询是否违法 且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公力救济,本质上属于一种自救行为,不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广东达内(武汉)律师
凡间来客
2022-03-14 07:20:33 回复
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公力救济,本质上属于一种自救行为,不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广东达内(武汉)律师事务所尚律师表示,在财产超刑案件中,受害人除了有权报警、向外界求助外,还可以自行采取必要的救助或救济措施。“在侵犯财产罪中,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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