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1
为了“优先赔偿”,他们勾结他人伪造证据,编造虚假劳动事实假诉讼。结果是-
“这一年司法机关一直在给我进行法制普及,让我认识到了虚假诉讼的危害,让我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懂得了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回访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时,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王诚恳地说。
王等一伙人因一份委托书成为虚假诉讼的从犯,先后被处以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罚。对于他们来说,可以说是在人生的道路上跌跌撞撞。
讨薪官司不胜枚举
2017年5月、2018年1月,张某等23人向陈巴尔虎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白某、某建筑公司、韩某支付约定的劳务费共计1467640元。
2018年6月,陈巴尔虎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白某支付所欠张某等23人劳务费共计1467640元。某建筑公司与韩作为非法分包单位,对郑某、白某欠张某等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该院依法保全冻结了某建筑公司的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共计1555237元。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原告张等23人与被告郑某、白某恶意串通,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建筑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张等人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改判某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呼伦贝尔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工程确实存在,郑某、白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确实组织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并出具了拖欠劳务费票据。某建筑公司提出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的主张是单方推断,并未提供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的证据。2019年1月14日,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当时是腊月,这23起涉及农民工的民事诉讼结案了。随之而来的,本该是在春节来临之际,发放工人工资的喜人一幕,却不料画风骤变,枝节问题突发。
2019年1月7日,韩向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报案称,被郑等人以虚假诉讼为由诈骗147万元。同年2月21日,某建筑公司委托人向公安局报案称,郑某等人利用假冒农民工起诉该公司及韩某,某建筑公司在施工前后及时支付韩某钱款,与韩某、郑某无债务关系。
官司背后有秘密
2019年8月,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获悉虚假诉讼线索的陈巴尔虎旗检察院民事、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指导侦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指导办案,形成了打击合力。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案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事情还得从2014年9月4日说起。当时,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了陈巴尔虎旗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韩。2016年3月,韩将工程分包给白某、郑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郑某负责工程现场的工人聘用、施工和管理,白某负责工程用砂、水泥、钩机的投入和供应,工程盈亏按64%、64%分成。
2017年5月,工程完工后,郑主动联系亲戚朋友,“帮我去法院告个名,让我拿回韩欠我的劳务费。”在郑某的指使下,妻子车某找到张某等20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空带指纹的白色委托书。郑制作了与项目实际人工费严重不符甚至虚构打工事实的委托书,并编造了虚假的工人考勤表。之后,郑某以张某等23人(包括郑某妻子车、郑某实际在工地工作的父亲、岳父等)的名义向陈巴尔虎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韩某支付工人的劳务费。
为了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郑还雇了一辆大巴车,带着虚假诉讼的10余人来到陈巴尔虎旗法院。在这一系列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确保不涉及团伙成员,郑某将工地图片、工地人员名单逐一提供给虚假诉讼人,并与部分虚假诉讼人串通,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郑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与他人串通向法院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手段,最终骗取该系列案件民事判决书共计23份,非法取得法院对其主张的劳务费共计1467640元的支持。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在这23名虚假诉讼人中,真正在工地上工作的只有13人,而在这13人中,有的只在工地上工作了几天,大多数只呆了一两个月。然而,在起诉时,他们的出勤单显示,最短的服役时间长达275天。
刑事和民事诉讼一起揭露虚假诉讼
“向陈巴尔虎旗法院起诉的不是真实的劳动工资,是虚构的”;
“我只是帮朋友,却不知道自己犯法了”;
“郑欠我钱。他说只要我起诉,就能把钱拿回来”;
“我就知道郑拿了我的身份证去填人数。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办。我也是受害者”...
面对侦查员的讯问,张等人都说出了实情。据郑的妻子车说:“我们家与这些假民工有债务关系。我们欠他们钱。他们帮助我们拿到钱,然后我们才能还清。”因为是亲戚朋友,因为债权债务,最后,这些虚假诉讼的人都绑在了郑身上。
然而,正义是不能被欺骗的。2019年11月11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以一审原告张某等人与被告郑某恶意串通,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编造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为由,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3份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11月28日,陈巴尔虎旗检察院以郑某、张某等22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不含郑某实际在工地工作的父亲、岳父)向旗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2020年9月10日,陈巴尔虎旗法院分别作出系列刑事判决,分别判处郑、张等22人犯虚假诉讼罪,负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刑事判决书还提到,韩某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清单及手写计算单证明韩某已将全部工程款拨付给郑某,但郑某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韩某、郑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工程款未结清的情况,与虚假诉讼事实无关,该证据不予确认。
2020年12月30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2系列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等人的诉讼请求。今年2月10日,随着第23份民事判决书的下达,一系列涉及多人的虚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检察官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依法合理维权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捏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违法事件在民间借贷、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领域频频发生。这背后的主要原因是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利用民事诉讼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郑某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拖欠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他为了达到“优先赔偿”的目的,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编造虚假劳动事实,采取打假官司的方式,损害了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郑某妻子车某、张某等21人,为“帮助”郑某拿回工程款,伪造员工考勤表,骗取多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空白色委托书,、余某等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虚假的劳动关系证言,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扰乱司法秩序的目的。在车等人的帮助下,郑最终骗取了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民事判决书。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07条等规定。,妨碍了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刑事打击。
司法机关一直在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希望通过此案警醒广大公众,正确认识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法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检察院高秀珍;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丁显贵;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郭培英)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沈静芳丁显贵任希华)
本文标签: 被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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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抠脚杠把子
2022-03-14 02:26:53 回复
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王诚恳地说。王等一伙人因一份委托书成为虚假诉讼的从犯,先后被处以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罚。对于他们来说,可以说是在人生的道路上跌跌撞撞。讨薪官司不胜枚举2017年5月、2018年1月,张某等23人向陈巴尔虎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白某、某建筑公司、
骚年称王
2022-03-14 08:44:36 回复
劳务费票据。某建筑公司提出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的主张是单方推断,并未提供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的证据。2019年1月14日,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当时是腊月,这23起涉及农民工的民
凌晨熱浪
2022-03-14 10:1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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