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2 | 评论:3
法律效果是以它所引起的爱和尊重为转移的,这种爱和尊重是以内心对法律正义和理性的感受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的革命法制与审判
对于同一行为,先以行政违法立案,再以同一事实转为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和刑事处罚,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在涉案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在案发前后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一致时,是否构成自首(自首)是有争议的。
◆案例一:行为人案发后被动到案,公安机关先行政违法立案,后刑事犯罪立案,行为人被侦查员电话传唤到案。
◆情况二:案发后行为人主动主动到案。公安机关先以行政违法立案,后以刑事犯罪立案。行为人被侦查人员当面传唤到办案地点,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直接抓捕归案。
上述两种情况,都有构成自首(自首)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相关论文或专家文章中有不同观点。本文从辩护的角度,认为案例1和案例2均构成自首,并搜索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一、相关案例裁判要旨(一)情形一:视为自首(自首)
1。左、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二审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陕民05字第178号
2020年10月15日,左、丁某某、赵某某因漏水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矛盾,将被害人薛某某打伤。薛某某跑出来后报警,并抓住左不放。化州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左带回所里询问,并作出行政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6日,左被行政拘留。2020年12月29日,李志侦办刑事案件,2021年1月13日,左向化州分局投案自首。
一、二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由行政案件改为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2。李长春、李春飞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2019)甘刑初字第0726号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等人因修路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矛盾,将被害人李某1打伤。安远县板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被告人李某、被害人李某等人进行调解,并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019年2月13日,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1轻伤二级。2019年3月9日,安远县公安局将此案由行政案件变更为刑事案件受理。同年3月15日,安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安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告知,被告人李等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等人在案发时经他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而是等待民警处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三被告人经警方传唤后仍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依法自首,从轻处罚。
3。詹朝宽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第102号第1104号刑事处罚第一天
2020年11月30日,48号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恩山岭时,根据群众反馈,到被告人詹朝宽家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支改装枪支。12月1日,受理该行政案件,依法扣押在被告人詹超宽家中扣押的上述物品,并在一案一码一事件制度下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同日,被告人詹朝宽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500元。12月14日,枪支鉴定结果出来后,该所依法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12月28日8时,该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詹朝宽配合调查。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
(二)情形二:视为自首(自首)
4。苏某某、廖某某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甘03刑终字第29号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约在萍乡市人民公园打架,并邀请苏某某参与打架。2019年12月9日,凤凰派出所依法对赖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5日,赖某、苏某某、廖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凤凰派出所办理案件。同日,凤凰派出所对苏某某、廖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8日,凤凰派出所立案侦查。当日,廖某某、赖某接到派出所电话后到案;同年1月9日,民警将苏某某带出萍乡看守所,移送萍乡看守所,转为刑事拘留。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赖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关于苏某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认为,廖某某、赖某、苏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本案是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应将三名罪犯归案的时间推至警方第一次通知其到案时,并应采纳上诉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苏某某自首的意见。
二、两种情形的认定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时,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
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阐述了自首的含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侦查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
案例1中,刑事立案前被动到案的行为人,在立案后主动控制自己的司法机关,符合自首的时间和空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刚到案(行政案件)时,不具备自首的自动性和自愿性,但由于刑事立案前的侦查过程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自首“虽被发现,但未被讯问或强制采取措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控制,不处于自由状态,具有“能逃不逃”的目的空,说明行为人明知。
案例二,刑事立案前主动投案,但刑事立案后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只是因为侦查活动的方式,丧失了主动投案空余地(如被传唤或当场传唤)。在这种情况下,在分析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时,应该回到刑事立案前的自首行为来判断是否属于自首,否则自首的认定将完全取决于刑事立案后侦查活动如何进行,公权力会侵蚀私权利。
因为,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为专门机关开启刑事诉讼建立了一个特殊的舞台。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防止随意开启侦查和审判程序,进而制约强制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的任意适用。这一制度的初衷更侧重于保障人权。如果制度和行为人的权利有联系,应该是有利于行为人的。也就是说,刑事立案前后都有到案行为,但当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一致时,刑事立案不应成为行为人到案行为在刑法层面被评价为主动或被动的临界点。行为人提交的“案件”不应仅限于司法层面的“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立案前的侦查(包括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在案例4中,第一次自首是主动投案。因为该案是行政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所以肇事者归案的时间被往前推,直到警方第一次通知他到案。
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肇事者带回派出所讯问,行政案件立案侦查。受害人被鉴定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转为刑事侦查。接到电话通知后,他主动到庭接受传唤和讯问。起诉书认定行为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该案件属于案件1。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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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烟民
2022-03-14 07:13:07 回复
苏某某关于苏某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审判决认为,廖某某、赖某、苏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本案是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应将三名罪犯归案的时间推至警方第
中华烟民
2022-03-14 12:05:11 回复
行,公权力会侵蚀私权利。因为,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为专门机关开启刑事诉讼建立了一个特殊的舞台。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防止随意开启侦查和审判程序,进而制约强制侦
小英雄
2022-03-14 05:01:46 回复
抓住左不放。化州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左带回所里询问,并作出行政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6日,左被行政拘留。2020年12月29日,李志侦办刑事案件,2021年1
战场猛将
2022-03-14 02:5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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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傲脾气大
2022-03-14 06:35:58 回复
等人在案发时经他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而是等待民警处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三被告人经警方传唤后仍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依法自首,从轻处罚。3。詹朝宽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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