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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随着在线租车的不断兴起,很多私家车主也利用业余时间开在线租车赚外快。因为大部分车主在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改变车辆运营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随着在线租车的不断兴起,很多私家车主也利用业余时间开在线租车赚外快。因为大部分车主在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改变车辆运营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被判承担全额赔偿。这是什么?

2020年1月2日,杨将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供家庭使用。2020年7月,杨驾驶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时与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事故全责。2021年2月,案外人保险公司在支出车辆维修等费用59500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费用。

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投保机动车时,声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使用,但从事网约车经营,未告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它认为它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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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辩称,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也未明确保险公司将家庭使用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属于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保险公司在与杨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具体情况向杨某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他免除保险责任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950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声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的优点是方便、易操作、效率高,缺点是没有商量的余地,双方地位不对等。《民法典》第496条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即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义务以及其他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导致对方不注意或者不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保险法没有规定适用该条款时,可以免除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中对“重大利益”条款的告知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公众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容易理解哪些情况属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列举常见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具体情形,并履行充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也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滴滴车出来事故滴滴公司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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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羡秋

    羡秋

    2022-03-14 10:18:36    回复

    公司赔付595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法官声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的优点是方便、易操作、效率高,缺点是没有商量的余地,双方地位不对等

  • 撩妹导师

    撩妹导师

    2022-03-14 10:15:49    回复

    随着在线租车的不断兴起,很多私家车主也利用业余时间开在线租车赚外快。因为大部分车主在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改变车辆运营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被判承担全额赔偿。这是什么?2020年1月2日,杨将其名下

  • 观暴雨

    观暴雨

    2022-03-14 04:10:44    回复

    保险公司投保,供家庭使用。2020年7月,杨驾驶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时与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事故全责。2021年2月,案外人保险公司在支出车辆维修等费用59500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费用。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投

  • 凉亭相遇

    凉亭相遇

    2022-03-14 05:27:32    回复

    同履行过程中,不容易理解哪些情况属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列举常见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具体情形,并履行充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也要承担全部

  • 不淡定的小青春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4 10:10:23    回复

    规定适用该条款时,可以免除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中对“重大利益”条款的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公众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容易理解哪些情况属于“保险标的

  • 杨家谦琬

    杨家谦琬

    2022-03-14 00:32:33    回复

    你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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