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3
[主题身份]
原告:陈某
被告人余某
被告:平安保险(余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浙H H***** *小型轿车,在衢州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第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衢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右臀部骨髓水肿,衢州某人民医院确诊,治疗一个月。一个月后,陈某的症状没有明显缓解,于是于2019年11月转院,经医院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一个月后治愈出院。
出院后,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原告认为其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但后医院误诊导致伤情更重,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1.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二认为:1。虽然原告在这起事故中受伤,但伤情并未造成残疾,是医院误诊的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只应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其中20%左右由医院承担,其余80%的责任。2.原告医疗费用的非医保部分由被告承担。
第三,被告认为自己虽有误诊,但原告的损伤本身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医院应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即20%。
[争议焦点]
1。被告2如何解决伤残问题?
2。被告1是否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的非医保部分?
3。如何确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比例?
[判断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诉讼请求的70%由第二被告承担,30%由第三被告承担,第一被告无需承担医疗费用的非医保部分。
[要点分析]
1.被告二不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与被告三就责任比例存在分歧,故经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对被告三的伤残程度、医疗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由此得出的结论不仅可以确定伤残程度,还可以明确各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即赔偿比例)。
2.被告二提出,被告一应当承担医疗费用的非医疗保险部分,那么被告二应当举证证明“其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或者减少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义务”,但被告二未能举证证明此事,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
本案是交通事故中罕见的医疗事故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人应该首先完成治疗,然后要求损害赔偿。而且如果结合自己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建议单方面委托鉴定。其次,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万一发生意外,作为责任方,而保险公司要求我们承担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我们应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已经明确说明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严格责任比例可以由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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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对方还在住院能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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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骚年称王
2022-03-14 07:20:36 回复
为责任方,而保险公司要求我们承担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我们应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已经明确说明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严格责任比例可以由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普法行动# #普法# #法律人普法案例#
山村傻根
2022-03-14 03:24:46 回复
通事故所致,但后医院误诊导致伤情更重,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1.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认为:1。虽然原告在这起事故中受伤,但伤情并未造成残疾,是医院误诊的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只应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其中20%左右由医院承担,其余80%的责任。2.原
时光尽头的恋人
2022-03-14 02:26:46 回复
衢州某人民医院确诊,治疗一个月。一个月后,陈某的症状没有明显缓解,于是于2019年11月转院,经医院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一个月后治愈出院。出院后,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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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1:25:20 回复
故及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由此得出的结论不仅可以确定伤残程度,还可以明确各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即赔偿比例)。2.被告二提出,被告一应当承担医疗费用的非医疗保险部分,那么被告二应当举证证明“其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或者减少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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