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1
12月21日,南阳宛城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杨玲姣做客宛城区检察院之声,畅谈信用卡诈骗罪。
宛城区检察院音频:00:00/19:25
主持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从2003年开始,我国信用卡的发卡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到2021年,中国的信用卡数量已经达到7亿张,用户的消费活跃度越来越高。随后,信用卡诈骗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众所周知,信用卡诈骗罪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呢?
杨晓:《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主持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什么?
杨玲姣: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信用卡条款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以看出,立法机关的意图非常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和统一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的范围,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都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因此冒用借记卡、储蓄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
主持人:信用卡是一种流行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增加发卡机构或特约商户的损失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你能告诉我们更多关于使用伪造信用卡和无效信用卡的信息吗?
杨玲姣: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基于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有更多的风险。为进一步明确信用卡业务中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里所说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从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接受使用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购物还是接受各种付费服务,本质上都是欺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伪造后自用,也包括明知他人伪造而自用。
第二,使用无效信用卡。这里所说的“无效信用卡”的使用,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的信用卡。根据规定,无效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会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由于某种原因,一些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某张信用卡,而该信用卡仍在使用有效期内。持卡人可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办理退卡手续。此时,虽然信用卡的有效期还没到,但办完退卡手续后,就会退回到作废的信用卡。3.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现实生活中,信用卡丢失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是被盗,有的是不小心丢失,或者持卡人因为其他原因丢失了信用卡。因此,任何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都有信用卡挂失制度,以防止持卡人在信用卡丢失时被他人冒用而遭受经济损失。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你用捡到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持卡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和客观上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一些信用卡持有者将他们的信用卡借给其他人,例如他们的亲戚和朋友。在表现形式上,用户也是在使用别人的信用卡,但用户使用别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过持卡人同意的。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用户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欺诈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处理,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作为刑事处理。
4.信用卡恶意透支。这里所说的透支,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无资金或资金不足时,经银行批准,允许客户提取超出其账户资金数额的款项的行为。在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中,行为人主观上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中,拒绝偿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额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偿还责任。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同,二者客观上都造成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先用后还,透支款和利息再还。后者是把透支的钱占为己有,他们根本不想还或者没有能力还。因此,他们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在规定期限内,被发卡银行催收后不予归还。
根据该款规定,信用卡诈骗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是指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且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等。对应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处罚。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持人:现在移动支付比较普遍。有没有可能用别人的支付宝偷偷偷别人的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杨晓:支付宝的交易方式不同,导致司法认定支付宝或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款项为非法转移。在被害人本人已绑定银行卡的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密码后,通过支付宝交易密码处置或转移银行卡内资金,银行不识别身份的,认定为盗窃;如果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或者窃取银行卡信息,秘密窃取与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持人:在信用卡诈骗等财产犯罪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部分既遂或者部分未遂,应该如何处理?
杨晓: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应该采取吸收不成功的原则或者吸收轻刑加重刑的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即使被害人的财产没有被成功转移,也会破坏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属于财产型犯罪,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标准相同。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标准不能脱离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仅因信用卡管理秩序受到侵害这一非物质结果就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是不妥当的。
首先,从主观上看,该罪是故意构成,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资金的目的。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目的,属于违反信用卡管理和使用条例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信用卡解释二》第十二条也规定,持卡人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恶意透支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规定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的财物除了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信用卡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标准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第八条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际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的诈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如果以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骗取的信用卡作为既遂,则犯罪等同于行为,不存在未遂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没有犯罪停止形态,不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保护被害人的财产。
最后,信用卡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与特别法和普通法的诈骗罪相联系。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一般来说,如果某种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就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信用卡诈骗罪与未遂罪的区分标准也应参照诈骗罪,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产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从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犯罪未遂的主观说,这是处罚数额犯未遂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3条是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也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部分数额的刑事处罚。
在财产犯罪中,犯罪数额与犯罪未遂并存一般是指同一主体多次实施同一犯罪,如多次诈骗、信用卡诈骗、盗窃等。,有些已经完成,有些正在尝试。所以在量刑之前,首先要明确罪数。
我国刑法司法实践没有相同的罪数,多个同质行为应以一罪论处。既遂与未遂的并存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都构成犯罪;二是既遂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数额或情节不符合定罪处罚规定;三是既遂部分不构成犯罪,未遂问题符合定罪处罚规定;第四,两者都不构成犯罪,但两者的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第四种情况,两者不应累加,在没有其他情节标准的情况下,全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前三种情况,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采取以轻刑吸收重刑的做法。即犯罪既遂数额较高的,按犯罪既遂处理,犯罪未遂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按处罚未遂处理,已完成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同样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论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论处。
综上所述,在财产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一部分是既遂,一部分是未遂,所以不应以既遂和未遂的累计数额作为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应按照吸收未遂既遂或吸收轻刑重刑的原则处理。
主持人:相信大家现在对信用卡诈骗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要警惕法律红线,学会正确合理运用法律,做新时代的守法公民。
编辑:华山
出品人:冯、顾世创
主管:毕晓峰
本文标签: 信用卡诈骗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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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6:33 回复
故意不同,二者客观上都造成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先用后还,透支款和利息再还。后者是把透支的钱占为己有,他们根本不想还或者没有能力还。因此,他们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在规定期限内,被发卡银行催收后不予归还。根据该款规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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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6:00:52 回复
亿张,用户的消费活跃度越来越高。随后,信用卡诈骗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众所周知,信用卡诈骗罪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呢?杨晓:《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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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45:36 回复
用卡诈骗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特作如下具体规定: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里所说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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