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本报记者魏源
程某驾驶人力三轮车与王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逃逸,遂将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共计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程某诉称,2015年12月,其在顺义区镇某村驾驶人力三轮车,被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货车撞伤,后被告王某逃逸。被告的微型面包车在A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有商业险,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被告人王辩称,他认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但当时道路湿滑,天色较暗。我误以为撞了垃圾桶,后方车辆鸣笛催促,所以没有停车就走了,不是主观逃逸。小货车是我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A的保险公司辩称,应当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这辆小型货车是我们公司投保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赔偿原告程合理合法的损失。
被告B的保险公司辩称,应当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被告王拥有的小面包在我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含免责),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王有逃逸行为,我公司在投保时告知其逃逸行为将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其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商业车险告知书》上签字,表明其认可《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商业车险告知书》的内容。根据投保单上的黑体字内容,可以认定王已经收到了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乙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并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
王某称,其未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乙未对其进行任何提示和说明,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陈述与其签署的保险单内容明显不符,故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纳。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的。在B保险公司向王作出免责提示后,王以B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主张免责无效。因此,被告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其投保的保险公司B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对超出原告程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交强险公司赔偿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本文标签: 逃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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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弯刀
2022-03-14 12:06:22 回复
告知其逃逸行为将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其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王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商业车险告知书》上签字,表明其认可《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商业车险告知书》的内容。根据投保单上的黑体字内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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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6:20:57 回复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被告人王辩称,他认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但当时道路湿滑,天色较暗。我误以为撞了垃圾桶,后方车辆鸣笛催促,所以没有停车就走了,不是主观逃逸。小货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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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14:19 回复
,被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货车撞伤,后被告王某逃逸。被告的微型面包车在A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有商业险,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被告人王辩称,他认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但当时道路湿滑,天色较暗。我误以为撞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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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1:1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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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4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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