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3
□王卫国赵严俊
提问
2015年5月22日,原告刘驾驶被保险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蛋糕店附近逆行。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徐某相撞,致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逃逸。后经某地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刘向徐的亲属支付了30多万元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已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现要求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那么,肇事逃逸业务的三险是否应该赔偿?
意见的辩论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商业风险应否赔偿,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没有补偿。原因是保险条款很明确,逃逸不赔偿。既然双方都同意了这些条款,他们就应该遵守。
第二个观点是应该赔偿。究其原因,从建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不应约束第三方。
第三种观点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肇事逃逸情况比较复杂,不能说赔不赔。
肇事逃逸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地点。乘客、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给予协助。”
该条款使用了“应该”而不是“不允许”的表述。那么,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的吗?
(2)关于强制性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将“强制性条款”限定为“有效的强制性条款”,明确管理的强制性条款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实施后,有效强制性条款与行政强制性条款的区分成为考量合同效力的关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那么什么是有效性规定呢?什么是行政监管?怎么区分?
管理规约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范,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效力条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一条款是有效的。
区分有效条款和行政条款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方法值得借鉴。效力条款的实质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违反效力条款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如果只是间接的、可能的损害,一般不属于效力条款;第二,违反效力规定应当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损害只是轻微的,则不应视为效力条款。第三,鉴定效力的规定还应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交易安全、信赖利益和其他利益之间的平衡。
(3)肇事逃逸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
根据上述区分方法,肇事逃逸应当属于违反效力规定。由于逃逸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况下,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后果往往极其严重。此外,逃逸行为使得交通事故现场被破坏,证据难以保全,责任难以界定。因此,虽然道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使用了“应当”一词,而没有使用“不得”,但仍然可以定性为效力规定。
保险公司还需要履行说明义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在保险人提示条款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进行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如果认定肇事逃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只需要在条款上做醒目提示即可。根据《中保协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年版)的规定,相关内容确实被涂黑加粗了,确实与其他段落有所不同。这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不再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根据以上分析,肇事逃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会主张拒赔。然而二审之后,保险公司败诉了。理由是: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实际上,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那么当然是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
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偿责任吗?
假设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是不是就完全不需要赔偿了?我们不这么认为。
1.未及时通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你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后果就是你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你根本不会赔付。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是发生在事故之后,而不是之前。
回到本案,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反思现行车辆保险条款,将肇事逃逸行为列为免责范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特别是对受害人都是不公平的。
2.免责条款能否约束受害人?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肇事逃逸的司机进行赔偿。但商业三重保险不同于“强制保险”,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主要看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当事人认可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再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关系是损害赔偿而非保险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合同只能为第三人创设权利,而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因此,第三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不能成立。
结论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要具体分析商业三大风险。逃逸前已经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因逃逸而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无法区分逃逸前或逃逸后造成的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会向逃逸者追偿。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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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逃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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