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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2013年3月31日19时30分,原告金某驾驶被告董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武汉市黄陂区华中企业城前往玉环工业园区,行至武汉市黄陂区家具材料批发市场时,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原告金某、被告董某

[案例]

2013年3月31日19时30分,原告金某驾驶被告董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武汉市黄陂区华中企业城前往玉环工业园区,行至武汉市黄陂区家具材料批发市场时,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原告金某、被告董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金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9天,看病花了32853元。2013年4月18日,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非法载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对这起事故没有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人董某,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董某为夫妻关系。现在,原告金某已经向法院提出上诉。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董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87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不同意]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董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妻子王某某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董某与原告虽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董某, 实际车辆为董某与王某某的共同财产,故侵权之债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也是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故王某某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债务系被告董某的过错所致,其侵权行为与对方配偶无关,且侵权债务具有人身特定性,故应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论]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司法解释,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仍明确规定了是否将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纳入其中。因此,具体到本案中,董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债务一般应由侵权人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生活有必然因果关系,如事故车辆为生产经营车辆且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从机动车经营中获得了利益。但在庭审中,被告金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且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系被告董某自身过错所致,其侵权行为与对方配偶无关。侵权债务具有人身特定性,故被告王某某虽为被告董之妻,但依法不承担债务赔偿责任,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赔偿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标签: 同居夫妻给我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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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碧蓝幻想

    碧蓝幻想

    2022-03-14 01:04:50    回复

    生活,夫妻双方从机动车经营中获得了利益。但在庭审中,被告金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且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系被告董某自身过错所致,其侵权行为与对方配偶无关。侵权债务具有人身特定性,故

  • 从零开始

    从零开始

    2022-03-14 03:53:52    回复

    王某某的共同财产,故侵权之债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也是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故王某某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债务系被告董某的过错所致,其侵权行为与对

  • 黄昏起风了

    黄昏起风了

    2022-03-14 01:02:43    回复

    对这起事故没有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人董某,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董某为夫妻关系。现在,原告金某已经向法院提出上诉。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董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879

  • 沉默年代

    沉默年代

    2022-03-14 10:14:57    回复

    生活有必然因果关系,如事故车辆为生产经营车辆且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从机动车经营中获得了利益。但在庭审中,被告金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且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系被告董某自身过错所致,其侵权行

  • 申屠妹倩广

    申屠妹倩广

    2022-03-14 00:30:36    回复

    下巴掉了

  • 胡松鸣朗

    胡松鸣朗

    2022-03-14 00:30:36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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