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1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文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书面行政裁决
(2019)赣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哈茂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河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为马冬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浩然,临夏市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风,广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
法定代表人是马向忠,现任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高,临夏市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成福。
委托代理人马。
委托代理人:牟金先,临夏市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买买提因诉广河县人民政府、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29行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土地权利登记必须提交相应的材料。本案中,原告向县政府提出的申请是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原告名下,依据的是《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登记簿记载错误申请更正登记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所查明的事实,2001年,第三人办理了原告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现土地使用权人仍为第三人。原告要求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更正。然后,原告应向广河县政府申请转让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权已依法转让的相关材料。
关于原告向广河县政府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庭审时原告与政府的主张不一致。原告称已提交申请书、原告名下的008号土地使用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表No。12-161.广河县政府声称只收到申请。因政府未提交相应的收款记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认可。但即使原告提交了上述材料,也只能证明原告是原土地使用权人,仍然缺乏将土地使用权从第三方转让给原告的材料。
根据法律,土地所有权纠纷将不予登记。当然,只要有人提出异议,也不是不能报名。即使土地权属有争议,但争议已经最终解决或者确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本案中,原告主张,在原告知广河县建设局的案件中,第三人在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时提交的协议、委托书已被鉴定为伪造,土地使用权人自然应是原告,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在原告知广河县建设局的行政案件中,被认定的第三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的协议和委托书(第三人在向广河县政府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提交的协议和委托书)上的指纹不是原告的指纹,但本案并未办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原告与第三人关于房屋和土地权属的纠纷,基本上是因为他们对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是由原告抵押给第三人还是由第三人赔偿的纠纷,但这不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已被双方达成的权属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对于房屋权属纠纷,原告与第三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直到房屋所有权问题解决。
综上,原告与第三人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原告申请转移登记时,未提交所有权已转移至广河县政府的相关材料。政府依法不予登记,书面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州政府的复议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马哈茂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原审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构成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履行为上诉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义务。
我们认为,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依据,吸收了相关登记办法的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一系列重要制度。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树木和其他定着物。”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基于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本案涉及的单一土地登记转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原不同登记机构的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广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的通知》和《广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广河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从2016年8月18日起,广河县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统一由广河县不动产登记局承担,即原广河县人民政府行使的土地登记职权由广河县不动产登记局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s2/]。因此,广河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撤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行字第29号行政判决;
2.该案由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
冯江法官
陈法官
卢强法官
o 2019年4月15日
法官助理张云霞
职员姚晨
本文标签: 起诉被告人错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马艳丽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霸气帝王
2022-03-14 11:48:17 回复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基于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本案涉及的单一
花心少帅
2022-03-14 09:19:56 回复
域、房屋、树木和其他定着物。”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基于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暂
探索小熊
2022-03-14 01:22:00 回复
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已被双方达成的权属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对于房屋权属纠纷,原告与第三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直到房屋所有权问题解决。综上,原告与第三人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原告申请转移登记时,未提交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