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3
路上有一个矿泉水瓶。一辆汽车经过,碾过了瓶子。瓶子弹起,撞到了另一辆车的前保险杠。弹起后砸了第三辆车的挡风玻璃。
在这起“连环”砸矿泉水瓶的案件中,交警认定纯属交通事故,不存在责任方。那谁来承担损失呢?2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案例详情
2021年9月11日17时,正是晚高峰时段。姚在温州瓯海区西山西路开车。突然,车轮压在了路面上的一个矿泉水瓶上。矿泉水瓶弹了起来,砸到了倪车的前保险杠上。飞高后撞上黄车前挡风玻璃,导致挡风玻璃破碎,盖板损坏。
矿泉水瓶链条弹起撞坏的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姚某、倪某、黄某无责任。
黄郁闷,大家都没责任,那他车挡风玻璃的损失谁来承担?此后,黄某将姚某、倪某及其两家保险公司诉至瓯海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车辆财产损失共计8813元。
2月15日,瓯海法院认定黄某各项损失共计7033元,判决姚某、倪某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赔付黄某2000元,姚某赔付黄某1233元,倪某赔付黄某900元,黄某承担该900元。
法官的陈述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
第二,姚、倪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的焦点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首先,从强制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强制保险和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对第三人有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来看,更强调强制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注重强制保险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功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再者,本案是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任何责任,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责任,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本案中,在原告和被告都无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只承担无责任范围内的100元赔偿责任,那么不负责任的被保险人将承担大部分损失,这几乎是不公平的。
根据法律,强制保险制度是为了防止损失和避免灾害以及社会保障的功能而设计的。两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即两家保险公司各赔付2000元。
对于争议的焦点二
两家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2000元后,不足部分如何赔偿?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为7033元,保险公司赔偿4000元后剩余3033元。《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应当依法分担损失。
本案是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责任。如果由受害人承担不足部分的损失,或者由无过错的被告姚、倪承担不足部分的损失,均显失公平。
鉴于此,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不足部分3033元由黄、姚、倪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姚、倪承担补充责任900元,黄自行承担补充责任900元。
来源:山东高发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没钱赔偿可以分期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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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请叫大哥
2022-03-14 04:56:36 回复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首先,从强制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强制保险和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对第三人有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来看,更强调强
夏天又来了
2022-03-14 03:12:48 回复
保险条款,目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首先,从强制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强制保险和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对第三人有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
狮吼
2022-03-14 11:18:37 回复
和立法目的来看,更强调强制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注重强制保险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功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
最帅大爷
2022-03-14 02:18:10 回复
无责任。黄郁闷,大家都没责任,那他车挡风玻璃的损失谁来承担?此后,黄某将姚某、倪某及其两家保险公司诉至瓯海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车辆财产损失共计8813元。2月15日,瓯海法院认定黄某各项损失共计7033元,判决姚某、倪某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赔付黄某2000元,姚某赔付黄某1233元,倪某
观暴雨
2022-03-14 04:01:25 回复
出判决。案例详情2021年9月11日17时,正是晚高峰时段。姚在温州瓯海区西山西路开车。突然,车轮压在了路面上的一个矿泉水瓶上。矿泉水瓶弹了起来,砸到了倪车的前保险杠上。飞高后撞上黄车前挡风玻璃,导致挡风玻璃破碎,盖板损坏。矿泉水瓶链条弹起撞坏的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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