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2
因为手刹没有拉紧,我被我的车伤到两个9级残疾,两个10级残疾。我应该支付保险吗?我应该如何支付它?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1.8万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6万元,共计4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12日晚,牟鹏驾驶私家车到宁乡市双屿铺镇李某家,将车停在李某家门前。停车位置是从汽车后部到前部的下坡。彭从驾驶位置下车绕到车头时,因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车辆突然向前侧滑,车头右侧与彭发生碰撞,随后车辆冲向屋前稻田侧翻。事故造成彭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住院24天。彭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二级九级伤残和二级十级伤残。彭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是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机动车是交通工具的一种,没有人能永久地呆在上面。因此,双方争议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并不是永久固定的身份,只能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车内或车外来判断,即“车上人员”和车下“第三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属于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前,彭是“车上人”,事故发生时(即损害发生时),他一直被安置在车外。因此,彭从“船上的人”变成了“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在对“船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当从强制保险的性质和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全额赔偿的公平理念出发,依法确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不是彭所能控制的,认定其为“第三人”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宁乡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边肖也提醒大家注意日常用车的规范和安全,上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拉紧驻车制动,以免因粗心大意造成损失。
来源:宁乡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头撞破了没有住院赔偿1万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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