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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大多数人眼里,偷窃永远比收受赃物罪更严重。我国刑法中收受赃物的犯罪标准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是下游犯罪。大多数上游犯罪是盗窃,其他可能是诈骗、抢劫等。如果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下游犯罪,也

在大多数人眼里,偷窃永远比收受赃物罪更严重。我国刑法中收受赃物的犯罪标准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是下游犯罪。大多数上游犯罪是盗窃,其他可能是诈骗、抢劫等。如果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下游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盗窃,赃物从何而来?乍一看上下游犯罪的关系,盗窃肯定比收赃严重得多,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诈骗和盗窃哪个罪行重(盗窃真的比“收赃”刑罚重吗?(辩护罪名性质参考))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关于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再来看相关司法解释和辽宁省两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辽高法〔2017〕54号)

盗窃概况

金额大,2000元起;数额巨大,7万元起。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残疾人的财物;

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室盗窃;

用凶器偷窃。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盖罪行

一般情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所产生的收入价值达到六千元的。

特殊情况:几种。

下列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刑为三年至四年(情节严重,最低三年):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利润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犯罪所得总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辆五辆以上或者总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明知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取得的数据或者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取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为他人转让、购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六)隐瞒或者掩饰的行为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给公私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机关侦查上游犯罪的;

(8)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利润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总价值达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隐瞒或者掩饰的行为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给公私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机关侦查上游犯罪的。解读:司法中已经有规定,隐瞒或者掩饰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所产生的犯罪所得和利益,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依照本规定审理此类案件。

诈骗和盗窃哪个罪行重(盗窃真的比“收赃”刑罚重吗?(辩护罪名性质参考))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

两罪的起始刑都在三年以下。一般来说,录取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盗窃罪(2000元)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6000元)。如果认定数额相同(如2万元),盗窃罪的量刑应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档,一般盗窃数额巨大(辽宁省标准为7万元),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标准为十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乎更严重。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辽高发〔2017〕54号)(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十倍以上,或者三倍以上且达到的总价值。

两罪指向未达到盗窃起点7万元的同一财物时,次数达到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总价值达到5万元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的最低量刑标准为3年, 且盗窃罪因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盗窃罪中的严重情节不包括数量限制),刑罚为三年以下。 那么就会出现在指向同一财产的上下游犯罪中,而在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比上游的盗窃罪量刑更重。

示例:

张三先后19次盗窃废铁,总价值2万元,涉嫌盗窃罪;李四知道是张三偷的废铁,买了19次。

那么,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上述规定,李四的19次收购,均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数额较大的严重标准,最低刑期为三年;而张三盗窃货物的数额仅为2万元,不能构成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他的刑期不到三年,几乎没有资格。李四的量刑比张三更重。

实际上,这种情况违背了最高法院的相关意见

最高法院的观点-

“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毕竟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共犯。在增加了法定刑幅度后,其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总体上具有‘小罪轻罚’的特点。本罪的量刑既要符合刑法第31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要受上游犯罪量刑情况的约束。这是因为,一方面,本罪依赖于上游犯罪,没有上游犯罪非法取得的财物就没有下游犯罪;另一方面,该罪的处罚重点在于扰乱司法秩序,即阻碍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以犯罪所得为线索,对上游犯罪进行侦查打击。就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下游行为人在掩盖或者隐瞒的同时,并没有增加或者扩大损失。与事先参与犯罪共谋相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当然要小得多。所以在把握本罪和上游犯罪的量刑时,要统筹兼顾。对于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应当依法认定“情节严重”,以发挥本罪的阻断作用,遏制和防止上游犯罪持续扩大的势头。同时,要在量刑和上游犯罪之间取得平衡。具体来说,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得犯罪所得罪和上游犯罪指向同一财产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的量刑必须轻于上游犯罪人,级别应适当放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总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犯罪——唐玉华、庄瑞军盗窃、朱端银掩饰、隐瞒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刑事审判参考第104号(2015年3月)

因此,笔者在实践中看到,一些基层法院为了避免这种相互矛盾的情况,通常会对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处以最低3年的刑期,甚至给予缓刑,以此来区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轻重。

参考案例:张伟龙、杨锐、金光旭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刑终字第95号04号)

本文标签: 吃诈骗团伙的钱构成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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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安稳随性人

    安稳随性人

    2022-03-14 06:27:04    回复

    说的没有盗窃,赃物从何而来?乍一看上下游犯罪的关系,盗窃肯定比收赃严重得多,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关于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

  • 猛虎戏蔷薇

    猛虎戏蔷薇

    2022-03-14 03:35:44    回复

    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6000元)。如果认定数额相同(如2万元),盗窃罪的量刑应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二档,一般盗窃数额巨大(辽宁省标准为7万元),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标准为十万元)

  • 长情不及你

    长情不及你

    2022-03-14 09:51:41    回复

    的规定,又要受上游犯罪量刑情况的约束。这是因为,一方面,本罪依赖于上游犯罪,没有上游犯罪非法取得的财物就没有下游犯罪;另一方面,该罪的处罚重点在于扰乱司法秩序,即阻碍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以犯罪所得为线索,对

  • 沈香伦英

    沈香伦英

    2022-03-14 02:19:37    回复

    难搞喔

  • 聂良贝洋

    聂良贝洋

    2022-03-14 02:19:37    回复

    震惊

  • 胥娴固逸

    胥娴固逸

    2022-03-14 02:19:37    回复

    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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