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1
司机没有拉紧手刹,伤到了自己。事发后,伤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司机和伤者是不是“第三方”,能不能得到保险赔偿?
案例:司机未拉紧手刹停车自伤,法院判赔保险公司共计46万余元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牟鹏驾驶其私家车至宁乡市双屿铺镇李某家中,将车停在李某住处的前坪,从车尾至车头为下坡。彭从驾驶位置下车绕过其车头时,因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汽车突然向前侧滑,车头右侧与彭相撞,随后汽车冲向屋前稻田侧翻。事故造成彭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住院24天。彭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二级九级伤残和二级十级伤残。彭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机动车是交通工具的一种,没有人能永久地呆在上面。因此,双方争议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并不是永久固定的身份,只能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车内或车外来判断,即“车上人员”和车下“第三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属于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前,彭是“车上人”,事故发生时(即损害发生时),他一直被安置在车外。因此,彭从“船上的人”变成了“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在对“船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当从强制保险的性质和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全额赔偿的公平理念出发,依法确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不是彭所能控制的,认定其为“第三人”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彭1.8万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6万元,共计46万元。
律师:受伤司机是否为“第三人”是关键
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车人员、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司机是否属于第三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旨在使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下车后,涉案司机及其同行亲属脱离机动车本身,无法控制机动车。驾驶员未拉紧手刹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是交强险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依法享有作为普通事故受害人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理解有异议的,根据上述规定,还应当向保险公司作出不利说明,认定本案中的驾驶人及其亲属属于第三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当然,如果受害人存在自己撞人骗保的可能,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重新勘查现场。如果证明是故意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依法起诉司法部门保险欺诈。
“第三方”和“船上的人”不是静态的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李佳斌律师认为,本案中,彭虽然是涉案车辆的驾驶人,也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但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和“驾驶人”是特定时间的临时身份空。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个特定时间,第三者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为准。第三者和车辆上的人不是静止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牟鹏作为事故发生前的司机,应该属于车里的人,但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里。他应该是“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李佳斌表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合法、有理有据。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彭的损失。
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应当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车主被自己的车辆撞了,如果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过错,应该赔偿。因为保险的目的是在各种交通行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事故发生时,涉事车主没有故意拉刹车,也不存在自杀、酗酒等可能导致不予赔偿的情形,所以车辆造成的特定或不特定损失应属于保险理赔的范畴。
赵良善表示,对于“车上人员”和“第三人”的界定,应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是交通事故发生前人的身份。涉案船主的身份属于第三人,是相对于“船上人员”的其他人员。虽然车主是车辆的使用人,但在被害时,车主并不处于驾驶状态,不是驾驶人,“车上人员”离开了车辆,不再符合“车上人员”空的特征要求,所以车主不应该属于车上人员,而是他在下车巡逻。换算成相对于车辆的不特定的“第三人”,车辆滑行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车主事先可以预见和控制的。对于车主来说,车辆属于道路交通过程中不可控的危险源,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符合车外人的特征,即“第三人”。既然符合第三人的特征,就有权获得第三人应得的赔偿。
华商报记者于震
来源:华商。com-华商报
编辑:报社创始人
本文标签: 头撞破了没有住院赔偿1万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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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胖熊
2022-03-14 11:25:27 回复
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理解有异议的,根据上述规定,还应当向保险公司作出不利说明,认定本案中的驾驶人及其亲属属于第三人。《
雪花落下
2022-03-14 11:46:05 回复
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在对“船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当从强制保险的性质和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全额赔偿的公平理念出发,依法确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不是彭所能控制的,认定其为“第三人”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
火爆脾气
2022-03-14 05:50:47 回复
伤者,但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和“驾驶人”是特定时间的临时身份空。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个特定时间,第三者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为准。第三者和车辆上的人不是静止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牟鹏作为事故发生前的司机,应该属于车里的人,但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
小熊历险记
2022-03-14 05:34:23 回复
此,彭从“船上的人”变成了“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贩梦旅人
2022-03-14 01:01:09 回复
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在对“船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当从强制保险的性质和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全额赔偿的公平理念出发,依法确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不是彭所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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