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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基本事实:小红将机动车开到道路右侧,让坐在副驾驶的黄啸下车。此时,阿陆的摩托车因无法逃脱,撞上了阿陆敞开的车门,导致阿陆受伤。据交警说,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小红是次要责任,陆是次要责任。交完


副驾驶开门撞人保险公司赔么(乘客行为致第三人损害,商业三责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小红将机动车开到道路右侧,让坐在副驾驶的黄啸下车。此时,阿陆的摩托车因无法逃脱,撞上了阿陆敞开的车门,导致阿陆受伤。据交警说,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小红是次要责任,陆是次要责任。交完交强险后,还是有些不足。

问题:小红和黄晓的职责是什么?黄啸开门的行为导致阿陆受伤。商业三责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副驾驶开门撞人保险公司赔么(乘客行为致第三人损害,商业三责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负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小红和黄啸有明确的责任。黄啸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或允许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机动车时发生事故的相应人员。因此,黄啸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他按照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黄啸不服上诉。

二审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黄啸负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商业责任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只要存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时发生事故,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 超出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和黄晓是一个整体,都代表汽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改判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了黄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问题一:小红和黄晓构成怎样的侵权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是第二个问题的前提。如果小红和黄晓按份额承担责任,就会导致上述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承担黄晓应承担部分的赔偿的案件。如果小红和黄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第二个问题就基本解决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小红和黄晓的责任形式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也就是现在的《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情形。但二审认定,该条的适用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大部分由(黄啸)个人承担,从而导致执行风险,最终无法实际获得被害人的赔偿。因此,二审敏锐地发现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歧义。根据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时发生事故”,只说明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排除事故是由乘客造成的。所以解释上有歧义。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也是保险法中的存疑利益解释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解释。其次,二审还认定小红和黄啸君代表车方,整体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法律适用即将改变,但二审没有继续分析。

有驾驶经验的朋友应该知道,乘客下车的时候,司机往往需要跟乘客核实下车的那一边是否安全,是否符合下车的条件。因为基于机动车的设计,只有驾驶员才能通过后视镜看到车辆后方的情况,所以此时下车的乘客对驾驶员的指挥依赖性很高。所以乘客虽然打开车门,但也要在司机的指挥下或者在司机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打开。如果司机未能确保安全许可或者默许乘客下车,实际上司机就构成了不作为侵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车辆未停稳前,不得打开车门或者上下人员,打开或者关闭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其实这是司机停车时应该注意的义务。因此,乘客上下车的行为与司机密切相关,司机负有保障乘客下车安全的注意义务。所以乘客开门的行为不能和司机的指挥行为分开处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虽然开门的行为是乘客做出的,但是这个动作的背后是司机和乘客的共同意愿。因此,本案中,推开车门的乘客与第三人之间的事故是由司机和乘客的共同过错造成的。虽然交警认定黄啸负主要责任,肖红负次要责任,但对外来说,肖红和黄啸的责任比例只有在自己内部确定责任份额时才有意义。

以上观点并非作者一人之言。在李某某、黄晓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莫某某、张某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就莫某某(驾驶人)和张某(乘车人)各自的行为而言,莫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张某在未仔细观察的情况下打开后排左侧车门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交通安全规定,主观上未尽到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就双方过错的共同性而言,共同过错的基础在于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一致的主观认识。本案中,莫某某与张某一定是在停车下车前,就下车地点进行了交流确认,并一致同意的。作为成年人,双方都应该意识到在非机动车道下车可能会对车外的路人造成一定的风险,但双方显然都有信心能够避免。所以双方主观上都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莫某某和张某的过错大小。莫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比车内其他人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在驾驶和停车时保证车辆符合安全标准,且驾驶人在停车位置的选择和同车乘客下车的时间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本案中莫某某的过错更大。

问题二:如果乘客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陈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驾驶载客汽车车门致共同侵权一案中,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了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适用于驾驶人和乘车人的侵权行为,转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该说,该规定的适用更符合实际,符合乘客与司机下车时存在安全确认的情形,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一号专车平台派专车致他人受伤被判连带赔偿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驾驶人,未紧靠路边停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乘客, 下车时未能注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且两者均构成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是关于的责任,是这辆车的车主,且与奔拉拉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与刘是夫妻关系。 作为利益共同体,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刘、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说,淮安中院和武侯区法院在这类交通事故中对驾乘人员的侵权模式认定非常准确,比较符合事实真相,将车辆造成的损害与保险公司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保证了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乘客的开门行为与司机密切相关。如果司机存在过错,则应适用共同过失侵权的责任认定,以确保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标签: 自己撞车副驾驶保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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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诡秘之人

    诡秘之人

    2022-03-14 03:04:23    回复

    证了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乘客的开门行为与司机密切相关。如果司机存在过错,则应适用共同过失侵权的责任认定,以确保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 小猪配王子

    小猪配王子

    2022-03-14 08:01:33    回复

    注意义务,应当在驾驶和停车时保证车辆符合安全标准,且驾驶人在停车位置的选择和同车乘客下车的时间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本案中莫某某的过错更大。问题二:如果乘客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承担赔

  • 迷雾森林

    迷雾森林

    2022-03-14 01:06:42    回复

    如果乘客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陈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驾驶载客汽车车门致共同侵权一案中,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了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适用于驾

  • 清风素笺

    清风素笺

    2022-03-14 07:01:25    回复

    害人的赔偿。因此,二审敏锐地发现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歧义。根据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时发生事故”,只说明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时发生交通

  • 亲爱的热爱的你

    亲爱的热爱的你

    2022-03-14 09:49:05    回复

    发生事故的相应人员。因此,黄啸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他按照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黄啸不服上诉。二审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黄啸负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商业责任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只要存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应

  • 别先娜嘉

    别先娜嘉

    2022-03-14 00:27:17    回复

    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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