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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红星新闻2019年10月27日,江西进贤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在接陆时操作失误,在陆一只脚已跨进车内时,停着的车辆突然倒车,陆被车门撞倒,慌乱中误踩油门,致使陆被车辆右前轮碾压致死。事故

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10月27日,江西进贤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在接陆时操作失误,在陆一只脚已跨进车内时,停着的车辆突然倒车,陆被车门撞倒,慌乱中误踩油门,致使陆被车辆右前轮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吴某应该负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认定陆某是在上车过程中死亡,身体的一部分已经进入车内。他的身份是“公交车上的人”而不是“第三者”,他不是汽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理赔的对象。鲁的身份应该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作为案件的关键,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对陆的死亡进行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男的坐朋友的车去吃饭,上车就出事死了。

2020年12月10日,肇事司机吴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了事发经过。据介绍,2019年10月27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他开车到陆家与朋友陆见面吃饭。在小区内,车辆停下后,卢某靠近车辆。当时车辆处于倒车档,卢某打开车门钻进副驾驶。在一只脚已经上车的情况下,吴某将副驾驶座位上的物品往旁边挪了挪,让卢某坐下。在这个过程中,吴某意外松开了刹车,汽车开始倒车。陆被开着的车门撞倒,慌乱中不小心踩下了油门当刹车。车辆加速后摔倒,右前轮压在陆胸口。直到撞上车库门,车辆才停下来。事后,交警队认定负全责,而陆没有。

吴某说,他总共花了2000多元买了车辆保险和100万元额度的商业保险。

但根据太平洋金融保险公司的《太平洋商业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事故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体内或者车身上的人员,包括上下车人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也明确“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和被保险人。”

被害人陆是“车里的人”还是“第三者”?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平洋商业保险条款中“上下车的人属于车上人员”的定义效力如何?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一审:保险公司获赔76万余元。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事故发生后,陆的家人将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2月25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受害人陆某不属于车上人员,应依法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赔偿范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判决,被告人与被害人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陆某从被保险车辆的副驾驶室打开车门,被害人陆某左脚进入车内,右脚站在车外,属于《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人员上下车”,符合“车上人员”的概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和对象。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和强制保险理赔范围,不存在受害人身份由“船上人员”变更为“第三者”的情况。

然而,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陆左脚进入车内,右脚站在车外,是由于被告人操作不当,被吹倒在地砸死。甚至上下车的时候,他的身体和重心还在车外,没有向车内移动。保险公司排除三责险责任的标准条款不能被认为有效。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76万余元。

二审:吴某被判赔偿76万余元。

副驾驶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吗(男子上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算“车上人”还是“车外人”?保险公司该赔吗?)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2020年8月1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形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商业机动车保险单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车上人员包括事故发生时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陆一条腿在车上,一条腿在车下,属于上下车人员,不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对象。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支付各项赔偿金76万余元。

目前,陆家属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有利于当事人。

浙江侧田(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岩律师认为,根据保险赔偿的“近因原则”,判断事故受害人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认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身份,而不是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的身份。事故发生在陆在事故发生前“被压死”和“上车”的时候。对于“火车上的人”,普通大众会理解为“火车里的人”,而保险公司试图识别不在火车里或火车上的“上下车的人”,这与普通大众的理解相悖。保险公司扩大解释范围限制和减轻其保险责任,该格式条款属于责任限制条款。公司对“车上人员”和第三方的定义是“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这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李岩还提到,人们投保的目的是在发生意外时减少损失。根据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是基于基本保障的原则,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应尽可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保险公司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机构,在理赔时应该对“第三方”进行扩展说明。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浩认为,中保协的保险条款来源于行业协会,不能作为司法解释。另外,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对于投保人来说,只有签字权和不签字权,没有修改权。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常识判断,仅仅因为上车过程中一只脚进入车内,不能把他算作车上的人。这种解释对保险公司有利,对投保人和受害人不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上有一句话叫“当对一个术语产生怀疑时,对使用者是不利的”。

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闯律师也认为,中保协的保险条款作为保险行业的操作指引或行业惯例,是保险公司对“船上人员”解释的单方解释。这种格式条款应该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如果吴某声称他在签署保险文件时没有注意到这一说明,保险公司必须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现实中,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有些在4S门店,有些在网上。如果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手续往往更简单,保险销售往往没有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但现实中,由于时间久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

律师李岩补充说,合同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gt& gt过去的案例

案例1:被认定为车外受害者

据大众报2020年11月17日刊登的《上下车人员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第三人》报道,2016年10月9日7时46分,被告邓某在公交车站临时停车关门时,与即将上车的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

本案中,原告是否属于强制保险的第三人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在原告上车过程中,原告已经用一只脚踩了公交车,应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从被告公交公司提供的视频光盘来看,原告还没有完全进入车内,就一般人的普遍理解,肯定不是车上的人。基于上述考虑,法院确认原告属于车外受害人,属于强制保险第三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客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损失。

情况二:无法认定是船上的人。

根据2015年5月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下车途中交通事故第三人索赔”一案。本案被告人姜驾驶大客车从祁东县镇沿322国道行驶至虹桥镇。当原告上车询问是否进入祁东县城时,原告听列车员说不能进入县城后要求下车。原告下车时,被告姜发动汽车,并未关车门。原告一脚落地后,姜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原告从公交车车门处摔落在路面上。

法官认为,本案是原告下车时被告姜开始驾驶,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被告姜某是被告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雇佣司机),事故发生时驾驶事故车辆属于职务行为,故被告运输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姜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彭的一只脚已经着地,另一只脚还在车上。汽车启动时车身外侧与原告接触造成的冲击是冲击力作用于原告,使其摔倒在车下。原告彭的身体虽有一部分未离开车体,但人体重心在车体之外,与其他普通“第三者”控制机动车危险无异。他们都处于弱势地位,在交通安全方面和车外的人处于同等地位。同时,事故发生前,原告本身并不是车上的人(乘客),而是站在车门口询问后下车的。原告彭与被告某运输公司(肇事车辆运营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不成立,故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因被告保险公司是被告姜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的保险人,原告的一切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根据商业三重保险合同,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对不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或不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的运输公司承担。

本文标签: 自己撞车副驾驶保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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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星星亮晶晶

    星星亮晶晶

    2022-03-14 05:30:15    回复

    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客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损失。情况二:无法认定是船上的人。根据2015年5月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下车途中交通事故第三人索赔”一案。本案被告人姜

  • 兴趣部落

    兴趣部落

    2022-03-14 10:48:32    回复

    。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陆

  • 王宁玉国

    王宁玉国

    2022-03-14 00:27:14    回复

    真的哦?

  • 都先伯泰

    都先伯泰

    2022-03-14 00:27:14    回复

    那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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