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8 | 评论:1
宣告XI无罪
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兴初68号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法律概念的解释应当与行政法规相一致。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历、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相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原审判决:
我院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与其相应的行政法规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用于载客或者运送物品、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判断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既没有明确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也没有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不能要求普通大众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无牌读书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认识到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在相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认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属于越权行为。庭审中,被告人王辩称,其购买无号牌电动车后的三年间,未被交通管理部门或个人告知需悬挂号牌、购买保险、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事项。,开车上路。事发当天,他是醉酒驾驶电动车,也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主观上不存在危险驾驶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被告人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无罪释放XII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刑346号
律师辩护要点:
抽取血样时使用含酒精的药物进行皮肤消毒,血样的保存和检验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以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但本案中,在抽取上诉人陈某的血液样本时,使用了含酒精的药物进行皮肤消毒,违反了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中5.3.1“血液样本应当按照要求由专业人员抽取,不得使用含酒精的药物进行皮肤消毒”的规定。而且血样的保存和检验程序不符合质检总局标准委《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气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血样采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释放十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刑333号危险驾驶罪
律师辩护要点: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一词,不应包括居住区、学校校园、机关单位等不准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公共通道。醉酒后在单位院子内移动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原审判决:
我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本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供公众使用的场所。因此,“道路”不应包括居民区、学校校园、政府机关、单位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公共通道。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强醉酒后在单位院子内移动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十四项无罪判决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刑初字1103第649号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本案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车里的司机是肇事者还是其他人还没有被合理排除。现在监控视频模糊,出现了与抓捕后时间不符的情况。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行为人应被推定无罪。
原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如下:1。公诉机关提交的调取监控录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监控录像显示的调取时间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时间明显不符;二是监控视频模糊,无法看清拐进胡同的白色轿车的车牌号;三是监控视频模糊,无法分辨出租车司机的长相。2.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侦查机关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但本案公诉机关在案件审结前仍不能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3.执法警察周、魏、王、李的证词未证实被扣押车辆的车牌号。4.抓捕过程及执法干警周、魏、王、李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邓某被抓获的时间为21时30分,并在抓捕现场对邓某进行了拍照和酒精测试。但呼气酒精测试单显示,警方对邓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的时间为23时55分,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拍摄地点并非抓捕现场。5.被告人邓某被侦查机关查获后,民警先后四次讯问邓某。邓某三次供述都不是自己在开车,而是自己外号叫“眼”(阿杰)的朋友在开车,但警方并没有找“眼”(阿杰)问话。邓申请绰号“眼睛”的证人(即白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内容相矛盾。6.被告人邓某多次供述,但供述前后矛盾。
综上,本案主要证据存在矛盾。2018年1月5日21时30分(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22时28分)公安民警查获的微型客车是否为阿香M×××M×××M×××M×M×M×M×M×M×M×M×M×M
15次无罪释放
安徽省铜陵市铜关区人民法院(2017)刑一终字第334号0705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其是否醉酒值得怀疑,因此不排除行为人再次饮酒的可能。
原审判决:
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值得怀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于8月2日凌晨1时许,在前四人之间共用一瓶450ml白酒,于8时43分抽取静脉血。降解近8小时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66.1 mg/100 ml,不排除再次饮酒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本文标签: 危险驾驶罪能要伤残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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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野的霧
2022-03-14 04:33:02 回复
,且在相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认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属于越权行为。庭审中,被告人王辩称,其购买无号牌电动车后的三年间,未被交通管理部门或个人告知需悬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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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33:57 回复
押车辆的车牌号。4.抓捕过程及执法干警周、魏、王、李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邓某被抓获的时间为21时30分,并在抓捕现场对邓某进行了拍照和酒精测试。但呼气酒精测试单显示,警方对邓某进行呼气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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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03:04 回复
3时55分,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拍摄地点并非抓捕现场。5.被告人邓某被侦查机关查获后,民警先后四次讯问邓某。邓某三次供述都不是自己在开车,而是自己外号叫“眼”(阿杰)的朋友在开车,但警方并没有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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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52:24 回复
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本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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