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中,稍有良知的侵权人会在前期为受害人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过失侵权案件。后续案件正式处理时,侵权人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一并核减,最终结算中的赔偿金额为“多退少赔”。
那么,如果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的,在调解过程中并不详细减少侵权人支付的预付款数额,而是直接笼统地确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数额。结案后,侵权人以“无商品掉落预付货款”为由,要求受害人返还。能支持吗?笔者结合自己亲身承担的一个真实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基本案情2020年1月6日,未成年人A驾驶父母B、C共有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丁某相撞,致丁某受伤。事故经交管大队认定,甲方负全责。
丁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腓骨上段线形骨折、胸骨柄线形骨折等。由于伤势严重,丁当天就被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在该院治疗稍有好转后,于2020年1月29日转入当地中医院继续治疗。丁住院期间,乙丙方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拒不支付医疗费。d于2020年3月6日出院,因经济困难,甲乙丙三方拒绝支付医疗费。医生的出院单上明确写着“继续治疗”。丁住院61天,花费医疗费29075.92元(扣除医保报销款和被告支付的7000元)。
2020年4月3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丁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丁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头骨折,右膝关节功能丧失65.4%,评定为九级伤残。右侧第2-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药费6000元;目前属于部分护理依赖。d .支出鉴定费2600元。
随后,丁将甲方、乙方、丙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732.72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乙方提出了一个方案:不再计算前期双方各出多少钱,不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直接讨论自己还得出多少钱。丁同意了乙丙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共识,乙丙一次性补偿丁8.6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乙、丙方赔偿丁方各项损失共计86000元,丁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不料,2021年4月10日,乙丙方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其返还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6000元。乙方的理由是:在调解过程中,乙方前期支付的医药费没有减少6000元,所以这6000元一直没有处理。虽然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丁也放弃了自己的其他诉讼请求,但不代表乙方和丙方也放弃了这6000元的相关权利。因此,丁的这6000元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他们。
那么,乙丙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焦点本案中,在协商确定赔偿方案的过程中,确实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乙、丙方支付的医疗费用,而只是笼统、直接地确定乙、丙方仍需赔偿丁方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乙、丙方有权要求丁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吗?
论法说理1。乙、丙方为丁方垫付医疗费用有法律上的原因,丁方不成立不当得利。
乙在起诉状中称因与丁有亲属关系,为丁支付了医疗费,但这不是客观事实。事实上,是乙方和丙方的儿子甲开车撞了丁,经交警判定事故全责为甲方,所以乙方和丙方勉强支付了丁的医药费。
事实上,就在事故发生后,在交警没有划分责任的情况下,丁父子多次联系乙方、丙方,要求他们先行垫付医药费,但均以非甲方责任为由拒绝。直到交警依法认定甲方对事故负全责,他们也找不到其他借口推脱,才勉强支付了少量的医药费。丁每次联系他要求他支付医药费,他们都表现得很嚣张,仿佛面对的不是被自己儿子伤害的受害者,而是向自己讨要施舍的乞丐,拼命哀求才愿意支付少量费用,对丁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
现在乙方、丙方居然认为丁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实在是无稽之谈,对丁造成了第三次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1]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1。一方获得不当利益;2.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3.收益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显然,丁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丁的利益没有错,有法律上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二]的规定,乙方、丙方本应对丁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丁支付医疗费是其法定义务,但丁收取乙方、丙方支付的医疗费,是行使其合法权利,具有合法理由。
故丁不构成不当得利,乙方、丙方无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二。乙、丙方支付的医疗费用已在调解过程中减少,丁方无法返还。
丁就此事故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乙丙双方明确表示,如果丁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家庭负担适当,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也不会计算双方之前已经支付了多少钱,直接确定他们还需要补偿丁多少钱。
丁当时表示同情,同意了乙、丙方的调解方案,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充分协商,双方一致判决乙、丙方仍需赔偿丁方各项损失共计86000元。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制作民事调解书。
也就是说,这个事故已经正式通过调解解决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是法院对民事纠纷作出的最终法律文书和最终和解协议。各方债权债务均已结清,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此,乙、丙方支付的医疗费用已包含在民事调解的摔倒过程中,并已在本次调解程序中处理。因此,丁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达到了证明乙、丙方在调解过程中已办理预付款的目的。如果乙、丙方坚持认为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处理,那么就要用反证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到位的不利后果。
更何况乙方和丙方对自己垫付的费用是完全清楚的,丁也不可能隐瞒这一事实。在调解过程中,他们肯定会主张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用,要求减免这部分费用。而他们落货的提议是直接放弃这部分预付款的索赔权,直接确定自己要赔偿丁多少。由于该调解程序减少了乙方和丙方支付的医疗费用,那么他们对该费用的权利将完全消除。
民事调解书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写明构成,而是一个8.6万元的“打包价”。如果不能证明乙丙方主张的内容,就不存在乙丙方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该减免的观点。乙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认可,也依法签署了民事调解书,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自己承担。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对乙方和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为乙方、丙方已就预付款事宜与丁方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最终结果已经包含了对预付款的对价和处理。调解结束后,乙丙方再次主张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不仅毫无根据,而且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故乙、丙方无证据证明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本次调解中被遗漏,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已得到有效处理,不能主张丁应当返还。
案件结果最终,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丁的诉讼请求。
案例:(2021)川1529第692号中华民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他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之后需要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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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卖萌小王子
2022-03-14 10:08:44 回复
受害者,而是向自己讨要施舍的乞丐,拼命哀求才愿意支付少量费用,对丁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现在乙方、丙方居然认为丁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实在是无稽之谈,对丁造成了第三次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
星河泛滥记
2022-03-14 07:55:26 回复
队认定,甲方负全责。丁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腓骨上段线形骨折、胸骨柄线形骨折等。由于伤势严重,丁当天就被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在该院治疗稍有好转后,于2020年1月29日转入当地中医院继续治疗。丁住院期间,乙丙方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拒不支付
小猪崽子
2022-03-14 09:35:36 回复
处理的,在调解过程中并不详细减少侵权人支付的预付款数额,而是直接笼统地确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数额。结案后,侵权人以“无商品掉落预付货款”为由,要求受害人返还。能支持吗?笔者结合自己亲身承担的一个真实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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