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8 | 评论:1
【案例】
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未关车门的情况下,驾驶大型普通公交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受伤后,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吴左股骨颈骨折后,左髋关节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调解书第四条约定“本案双方对交通事故无其他争议”。2019年6月起,吴某某受伤部位疼痛、活动受限,再次住院治疗。他接受了左股骨头置换术,出院后被诊断为左股骨头创伤性坏死。期间医药费3.8万元。2020年4月21日,吴某某再次起诉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000元。
[不同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调解后再次发生的损失,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调解书已经约定“本案双方对交通事故没有其他争议”,这表明本案已经通过调解一次性全部了结。此外,在明知医疗机构已在首次出院记录中告知医生存在股骨头坏死风险的情况下,法院仍选择调解本案全部赔偿纠纷。现其股骨头坏死、人工股骨头置换属于医嘱范围内可预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故原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2018年原告的诉讼调解针对的是当时实际存在的损失,不涉及原告未来无法预计的新伤害和后续治疗费用。现在原告主张的是调解后新的损害事实,被告还是应该赔偿。
【评论】
笔者认为,本案中,应综合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和赔偿主体的确定;二是调解结案后,原告能否对新的损害事实主张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至于请求权基础,由于原告在下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受伤,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通过客运合同纠纷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原告有选择的权利。现在原告选择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主体,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右脚刚刚踏出,此时还没有完全离开车辆,显然是“乘客”或者“车上的人”。虽然原告因交通事故被抛出车外,与地面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但损害结果只是交通事故的继续,因此不能将其身份由“车上人”变更为“第三人”,原告仍属于“车上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上的人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原告相关损失应由侵权人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新的损害事实是否可以再次赔偿。法院在审理调解案件时,原告当时并不存在左股骨头坏死的情况,这是基于当时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原告无法预知当时并不存在的损害事实和后果,进而一并主张权利。本案原告主张的与治疗左侧股骨头坏死相关的损失是前案调解后的新事实,两被告对损害事实与涉案交通事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无异议,故原告基于新的损害事实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智慧普法平台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之后需要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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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撲克臉
2022-03-14 04:28:51 回复
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调解书已经约定“本案双方对交通事故没有其他争议”,这表明本案已经通过调解一次性全部了结。此外,在明知医疗机构已在首次出院记录中告知医生存在股骨头坏死风险的情况下,法院仍选择调解本案全部赔偿纠纷。现其股骨头坏死、人工股骨头置
钱包空了
2022-03-14 11:56:42 回复
否对新的损害事实主张权利。具体分析如下:至于请求权基础,由于原告在下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受伤,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通过客运合同纠纷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原告有选择的权利。现在原告选择追究侵权人的责
恶魔的宠爱
2022-03-14 10:04:43 回复
,出院后被诊断为左股骨头创伤性坏死。期间医药费3.8万元。2020年4月21日,吴某某再次起诉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000元。[不同意]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调解后再次发生的损失,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第
小船搏汪洋
2022-03-14 06:25:46 回复
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受伤后,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吴左股骨颈骨折后,左髋关节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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