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2 | 评论:2
关键词:民事诉讼,侵权行为,赔偿
法律条款: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依法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4日7时许,蒲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16国道2059KM+400M处,适逢罗某驾驶陕FX9830轻型货车。两车相遇时,因放置在货车车厢内的备胎掉落,蒲某避让不及,撞上掉落的备胎,导致蒲某倒地受伤。当天,蒲某被送往西乡县医院救治。诊断结果是:1。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侧腓骨头骨折;3.左膝关节腔嗜水气单胞菌;4.左胫后静脉血栓形成。住院5天后,蒲因伤势较重转院汉中市中心医院20天,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蒲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责任。罗某在保险公司为陕FX9830轻型货车办理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本案事实,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被保险车辆不承担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是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对于以上两种不同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商业保险,侧重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向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的强制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保险义务、保险人的强制承保义务和受害人的强制法律地位。受害人法律地位的强制性优先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在保险公司承保的前提下,受害人有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交强险还具有第三方利益的特征。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责任分散和转移给受害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第二,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的“责任”是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一般交通事故,第二种是交通事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将强制保险赔偿适用于能够分清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纠纷,并无争议。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强制保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无责的限定词,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是交通事故无责赔偿的基础,即事故形成的责任。事实上,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交强险在救济受害人方面表现出很强的社会福利性质,但它毕竟还是一种商业保险。交强险的商业保险属性必然指向保险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自然取决于交强险合同以及合同所指向的民事责任。即被保险人是否应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判断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另外,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是民事纠纷中还原客观事实的证据,但交警部门无权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决定。
3.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主要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蒲某和罗某均未能预见到货车备胎掉落导致蒲某受伤的事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蒲某受伤系罗某驾驶车辆所致。基于前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对蒲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民事全责赔偿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转移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强制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赔偿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以外的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依法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不在于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而在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由于罗某对车辆装载的备胎疏于安全管理,导致备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掉落,造成蒲某身体受伤。车主罗某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当对超过强制保险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穆广华)
编辑:翟李强
主编:姚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造成血栓能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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