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3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委会主任,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云律师
一、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发〔2016〕13号
12.对于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金、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和相关案件材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政发[2014]27号
9.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辜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罪与行政违法、罪与民商事纠纷。依法审慎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不应该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构成犯罪条件的,不作为犯罪处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没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犯罪批捕证据审查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高建鉴真政发[2003]107号
八、合同诈骗案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对于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1)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罪已经发生。
重点回顾:
1.查封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明有虚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证据。
2.扣押的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双方签订的虚假产权证明、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3.犯罪嫌疑人无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证明其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引诱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疑人接受被害人支付的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跑等。,证明有接受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证据。
5.犯罪嫌疑人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证据。
6.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明合同欺诈的事实。
7.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的证据,如逃跑、逃脱或逃跑,或以其他方法逃避民事责任;通过隐藏或其他手段占有财产;私分或者挥霍骗取的财物;用于偿还债务或抵消债务;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企图使他人失去对财物的占有的其他情形。
(2)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重点回顾:
1.受害者的身份。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证人的证词。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合同、收据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的鉴定。
6.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重点回顾:
1、其他能够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据。
2、其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共犯供述。
5.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的涉案合同文本。
6.其他经查证属实,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2001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近,少数地方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把关不严。他们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了批捕的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在外地抓人、扣押东西、查封企业财产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确保在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依法监督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是全面正确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加强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主体之间难免产生经济纠纷。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维护法制统一和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保障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构成犯罪的经济犯罪,要坚决依法打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利益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解决,不能为了地方利益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更不能以逮捕措施作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
第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是案情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不易区分。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惩罚性。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特别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众所周知领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界限,做到慎之又慎,依法打击犯罪分子,保护无辜群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把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当地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全部以犯罪论处,防止逮捕权的滥用。在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真实有效,其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区分。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应当慎用逮捕权。
第三,正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办案。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质量。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经济犯罪案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出逮捕决定。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逮捕决定。特别是涉及异地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控告人的证据材料,还要认真审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辩解。如果只有控告人申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们无法作出逮捕决定。
四是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认为案情复杂、难以认定,与侦查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或者受到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 并且上一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加强协调,必要时可以采取“上一级”的方式审查批准逮捕。 地方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跨地区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院要及时复查,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对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及时通知撤回,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有关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任意抓人、任意扣押物、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因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检察机关违法办案、滥用逮捕权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纠正,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发[2001]8号)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贷款诈骗是目前最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在审理贷款诈骗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市[1998]第7号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分别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本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由本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责令本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本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者全部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单位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行为人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色合同,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用于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色合同的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借款,除此之外仍与其签订合同。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公司公章、业务介绍信、空加盖公章的白色合同,或者私自刻制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个人占有、使用、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自刻制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和空盖有公章的白色合同签订经济合同的,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单位应当依法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经营介绍信及加盖公章的空白色合同,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告知对方, 使原企业承包人和承租人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由企业负责但原承包人和承租人使用公章、业务介绍信和空加盖公章的白色合同,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辞退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使用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出售本单位走私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所得的财物。如果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买方不知道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卖方应当对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单位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受害人也有权因其经济损失而对该单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再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经济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案件撤销或者决定不起诉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与本案有关但与本案无法律关系的涉嫌经济犯罪线索、材料时,应当将涉嫌经济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继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后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并说明理由,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函并附相关材料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认为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工统字[2010]第23号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给予对方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统字[1997]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种严重的经济诈骗犯罪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了对经济诈骗案件的侦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过程中,由于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比较复杂,且合同双方往往分属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由于特殊利益集团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利用经济合同办理诈骗案件存在诸多问题。有些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处理或解决的,作为诈骗案件处理;有的以追悼会名义扣押、冻结、扣划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有的为了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者收取办案费用;有的人在办案中违规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有个别公安机关为了追缴赃款,插手经济纠纷,非法抓人;更有甚者,无辜的人因为拿不回钱而被长期囚禁。同时,一些被害人指控的冒用经济合同的案件,不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受理;外国公安机关办理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不予协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而且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际情况,现就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案件性质的认定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后,应当先进行初步调查,查明是否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并告知其可以依据《经济合同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案件管辖权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包括犯罪地和犯罪地。对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案件管辖权,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有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处理。
四。关于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对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办案中需要对异地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对异地犯罪分子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40号)的有关规定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不得自行拘留、逮捕,更不得以传唤、传唤等名义将被传唤人或者被拘留的继承人带离当地。凡未经法定程序到外地抓人或虽经法定程序但未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当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拘留,并通知公安厅、局派人返回处理。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到外地抓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外地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通知后,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或阻挠。故意刁难或阻挠者,将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由上级公安机关解决。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追回赃款赃物
公安机关在对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前,不得扣押、冻结财物。行为人实施诈骗的,应当将案发后扣押、冻结的财物、孳息返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查封、冻结财产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被害人。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偿还债务、支付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全部追缴;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会收回。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不及物动词关于对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监督,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坚决制止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只顾追缴赃款而不打击犯罪分子,相互推诿扯皮,或者违反规定抓人的,应当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关于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坚决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纠正决定的,依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警衔降级处分。
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高月政发[2014]12号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城市。,且大额诈骗起点在6000元以上;巨额起点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50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4000元以上。巨大的起点是6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50万元以上。
XI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S2/]
高月发[2014]301号[/s2/]
三。合同诈骗罪
1.个人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一类地区,30万元以下的视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视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20万元以下的视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元的视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12.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为个人犯罪数额的五倍。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赔偿多要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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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海王哥哥
2022-03-14 02:43:54 回复
规定。对于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1)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罪已经发生。重点回顾:1.查封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明有虚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证据。2.扣押的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双方签订的虚
夏夜咏叹调
2022-03-14 07:38:12 回复
骗的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包括犯罪地和犯罪地。对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案件管辖权,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有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处理。四。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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