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8 | 评论:3
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43期。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入而窝藏、转移、购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犯罪。一般在刑法理论中将本罪称为赃物犯罪或赃物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问题是,这个罪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吗?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行为人隐瞒或者掩饰自己,这个罪是不会成立的。刑法关于“明知”和“代为销售”的规定也可以说明这一点。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刑法第312条是因为该犯的隐瞒、隐匿不违法而将该犯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还是因为该犯的隐瞒、隐匿不负责任(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将该犯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我持后一种答案。也就是说,这个罪犯所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仍然具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违法性。这里说的主犯,包括原赃物犯罪的主犯、共同主犯、教唆犯、帮助犯。即如果原罪的主犯、共同主犯、教唆犯、帮助犯实施了赃物犯罪,则赃物犯罪不成立。比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财物后,甲窝藏乙盗窃的财物,甲只实施盗窃,不实施赃物犯罪,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要窝藏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就没有必要同时窝藏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包括财产利益),所以犯罪的工具不是赃物。犯罪所得是指利用犯罪所得赃物(广义的赃物)所获得的利益。水果、租金等。犯罪所得经处理后取得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如将受贿所得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不动产直接获得的利润(以下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统称为赃物)。
与德国、日本等国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财产犯罪不同,我国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不仅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还包括其他可能取得财物的犯罪,如赌博犯罪、受贿所得财物、非法狩猎所得动物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赃物。但假币、制造的毒品、用于行贿的财物、赌资等不属于本罪的赃物。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得的三级以上文物而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隐匿、掩饰的,以此罪论处。根据“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9月28日明知是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论处。根据2020年12月17日“两高”、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犯罪的意见》,明知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获得的水产品而进行买卖,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论处。
因为我国刑法对上游犯罪没有限制,所以本罪也可以成为上游犯罪。也就是说,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取得的财物和财产利益,可以重新设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比如,知道甲买了甲、乙、丙等人偷来的原油后,把原油交给知道乙加工成柴油再卖给别人。A对A、B、C等人盗窃所得(原油)所犯的罪行进行包庇和隐瞒;甲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得的财物(原油)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甲方将赃物卖给知情的乙方,再从乙方处买回,由于没有加大维持违法状态的力度,也没有妨碍追缴追赃权的行使,因此不应认定为本罪。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仅限于应当追回、退还、返还或者没收的财产、物品和财产性利益。比如,A买下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B为了帮助A免于被机关解救而窝藏妇女儿童,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再比如,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所得赃物。但甲盗窃尸体用于制作标本、出售牟利后,乙窝藏尸体的,应当认定为窝藏赃物;虚拟财产也可以是本罪的赃物。根据2011年8月1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明知是转让、购买、代为销售或者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以本罪论处。另外,即使是被害人在法律上无权追索的物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赃物。比如,B从C处盗窃大量管制刀具,构成盗窃罪。甲方明知后购买了乙方盗窃的管制刀具,虽然丙无权对管制刀具进行追诉,但管制刀具既是乙盗窃犯罪的证据,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追缴没收的物品。因此,甲方的行为仍然侵害了本罪的保护利益,从而成立本罪。
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入的认定,不能仅从主犯最终被认定的犯罪来判断。比如,一般来说,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是不能有犯罪所得的。但如果行为人盗窃井盖(达到较大数额标准)并致人死亡,再按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被盗井盖仍属于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应当是虽未遂但已实行或已终结的犯罪。在犯罪未完成之前,故意参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A对C使用暴力抢劫财物并致C昏迷,B知道真相并与A共同取得C的财物,B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不是赃物犯罪。难以区分的是委托人侵占的场合。比如,甲得知乙受托占有丙的财物,乙与甲合谋将该财物出售给他人,乙与甲构成侵占罪的共犯。但如果乙方将丙方的财物据为己有后,隐瞒或者掩饰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另外,如果A非法处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B明知是自己购买的,那么共犯不成立,但赃物犯罪可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侵害财产利益罪已经既遂,但在对应的狭义财产犯罪未既遂时,虽然第三人的相关行为成立了侵害财产利益的赃物罪,但完全可以成立侵害狭义财产的财产罪。也就是说,在实施了诈骗等取得犯罪后,行为人与第三人完全有可能对实质相同的财物实施诈骗等取得犯罪。因为实质上同一财产可能分别由不同法益主体实际占有,所以不同法益主体的事实占有应当受到保护。比如诈骗分子欺骗他人往自己的储蓄卡里汇款。如果有第三方知道真相,帮助诈骗分子从ATM机取出现金,则掩饰、隐瞒犯罪与盗窃之间的想象竞合就成立了。第三人的行为相对于诈骗分子取得的存款债权而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相对于银行占有的现金而言是盗窃,所以其行为不仅仅是掩饰、隐瞒犯罪。
关于“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范围,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1。未达到法定年龄且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所取得的财物,能否认定为“犯罪性”收入?原则上,我们应该对这个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但如果行为人已经认定案件事实清楚,窝藏等行为不妨碍刑事司法活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2。如果本罪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要求的数额,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比如公司、企业员工占有的价值5万元(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为6万元)的财物能否认定为犯罪所得?我原则上持否定的回答。既然不符合构成要件,当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但如果上述行为被确立为可处罚的犯罪未遂,那么5万元财产属于犯罪所得。3。几个人单独实施的普通盗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窝藏者的总额超过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否可以认定为窝藏犯罪所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赃物犯罪是与本罪相关的犯罪。没有这个罪,就没有赃物犯罪。但是,如果这个犯罪分子成立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犯,那么窝藏等行为就成立了抢夺罪。窝藏、转移具有一定客观或主观价值的财物,用于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的,也可能构成赃物犯罪。隐瞒或者掩饰被他人抢夺的财物,即使数额不大,也可以成立赃物犯罪。4。如果犯罪人在取得赃物后死亡,赃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我同意。即使罪犯死亡,也存在赃款赃物的追缴、没收、返还等问题。5。如果行为人的赃物通过修改等方式与原物失去了同一性。、将犯罪人的赃物变卖后所得的现金,以及犯罪人将赃物换成另一种货币,是否为犯罪的“所得”可能有争议,但无疑是犯罪的“所得” 6。犯罪分子通过污染环境的手段生产或制造的物品是否属于犯罪所得?【/s2/】例如,A非法焚烧从电路机中提取的铝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A精炼的铝锭是本罪的犯罪所得吗?B知道真相后购买A提炼的铝锭是否构成本罪?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甲提炼铝锭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是在提炼铝锭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污染了环境,铝锭不能认定为环境犯罪所得,乙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比如,如果造纸厂在生产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知道真相,购买了造纸厂生产的纸张,这个罪就不成立。7。他人善意取得的赃物是犯罪所得吗?[/s2/]比如B善意取得C盗窃的财物,知道全部真相的A向B购买该财物,这个罪成立吗?如果承认善意取得赃物,可能会认为该财物不再是赃物,那么A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在我看来,无论赃物是否善意取得,A购买的东西是C盗窃的事实是很难改变的,赃物仍然是C盗窃犯罪的证据,所以我倾向于认为A的行为可以成立本罪。
本文标签: 隐瞒事实逃避赔偿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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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星星沉睡了
2022-03-14 11:00:02 回复
相,帮助诈骗分子从ATM机取出现金,则掩饰、隐瞒犯罪与盗窃之间的想象竞合就成立了。第三人的行为相对于诈骗分子取得的存款债权而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相对于银行占有的现金而言是盗窃,所以其行为不仅仅是掩饰、隐瞒犯罪。关于
君臣父子
2022-03-14 01:58:01 回复
罪所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赃物犯罪是与本罪相关的犯罪。没有这个罪,就没有赃物犯罪。但是,如果这个犯罪分子成立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犯,那么窝藏等行为就成立了抢夺罪。窝藏、转移具有一定客观或主观价值的财物,用于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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