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2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但仍有少数人无视相关法规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或在流通环节不如实反映与他人的接触史,或坚持继续经营棋牌室等室内封闭公共场所,或散布疫情相关网络谣言, 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涉嫌违法犯罪,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来了解一下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可能犯下的罪行。让我们用正义的力量帮助构筑疫情防控防线,打赢疫情防控的遭遇战、阻击战。
#01
要求
疫情期间拒绝采取防控措施、组织聚餐、游玩等大型群体活动或者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的,有哪些法律后果?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隔离期届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回答
张某某、纪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公文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纪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回到浙江省青田县。1月19日,吉某某参加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的聚会,与张某某等32人发生密切接触。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当日,纪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到青田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即住院进行医学观察。1月25日,他被诊断患有新冠肺炎。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纪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纪某某隐瞒了1月19日参加聚会的事实。
1月24日至2月4日,张某某因发热、咳嗽多次到青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就诊。当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与武汉人员的接触史时,张某某明知纪某某为武汉归国人员,已确诊为,故意隐瞒其与纪某某的密切接触史。2月4日,张被隔离治疗,2月7日,他被确诊为患者。其间,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张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张某某仍刻意隐瞒与纪某某密切接触的历史,并组织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
2月7日,防疫人员根据大数据研判结果再次询问张某某、纪某某,其于1月19日承认了密切接触的事实。因纪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未及时隔离32人;因张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113人未及时隔离,14名医护人员及共同患者等7人被集中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纪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条例》,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某故意隐瞒与回汉确诊感染的纪某某密切接触史,导致包括多名医务人员在内的21人被集中隔离,且在隔离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与纪某某密切接触史,组织当事人与多人密切接触等,导致113人未被及时隔离,情节比纪某某更重。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2020年4月10日,以防治传染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02
要求
在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以及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止相关人员依法采取措施?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有关疫情防治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机关委托代表机关行使疫情防治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未列入机关编制但在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碰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要求实施防控措施的,也应认定为“受委托代表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客体。
回答
四川省仁寿县王干扰公务案。
——用四轮电瓶车堵住防疫卡点,打、抓防疫工人。
公文包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仁寿县及下属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
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某商店工作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县委政法委、方某等人,根据当地防疫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 在警戒带内设置小区外的卡点,测量出入小区人员的体温,确保出入人员的安全。 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堵塞了卡点的出入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了疫情防控人员的身份,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移走。王先是说电池没电了,打不着火。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称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他们挪车。廖等向王说明了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王觉得廖等人大惊小怪,没必要闹得这么严重。一边指着廖,一边“拿鸡毛当箭”侮辱他。后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得骂人,王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廖某趁其不备对其面部拳打脚踢,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等人上前制止王,并将其按住。王仍用手抓挠廖的面部,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王抓获并依法立案。
裁判结果
2月10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以妨害公务罪于当日提起公诉。2月11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拘役四个月。
#03
要求
患者或其家属在转院或治疗过程中殴打、侮辱或恐吓医护人员,有什么法律后果?
以报复或者发泄不满为目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可以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可以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回答
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疫情防控中医院暴力伤害事件
公文包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未戴口罩的情况下,饮酒后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看望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在其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提醒其戴口罩并阻止其吸烟,唐某某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后又对周某某头部、面部、颈部进行殴打,并造成周某某衣服破损。随后,唐某某对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内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据此,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04
要求
海外中国公民篡改核酸检测结果,骗取健康码回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虚报健康申报卡,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隐瞒疫情的。,伪造情节,造成新冠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回答
#05
要求
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并发到朋友圈或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种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传播后自行删除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是否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认定。有两个关键点要把握:一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二看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当然,面对虚假信息,司法机关会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他们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真实,发布者和传播者主观上没有恶意,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就会对这样的行为持谨慎态度。
回答
刘某某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在公共场所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
公文包
2020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在公共场所咳嗽传播给他人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另一微信号,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聊天记录截图,直接覆盖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在掌握这一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从轻处罚。据此,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06
要求
为了牟利,如果商家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或其他关系民生的急需物品,并高价出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关系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回答
上海某工贸公司与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
公文包
被告人谢某某是上海某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规格:50片/盒),并以每盒7元的价格在公司网上商城销售。1月23日至29日,谢某某先后将上述口罩销售价格抬高至每盒198元的21元,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谢某某违反有关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谢某某坦白,并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公司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裁判要点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囤积和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社会危害明显,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制造或加剧恐慌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虽超出相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大,对疫情防控无重大影响,不应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具体来看,本案中,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利用口罩紧张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加价28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7
要求
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和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和防护服,经简单处理后销售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护人体健康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防护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不合格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回答
长兴县周某某、陆某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卖“三无”口罩牟利
公文包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陆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后市场急需口罩,遂商议将口罩转卖赚取差价。购买了5.6万个口罩,明知卖口罩的微信家不是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卢某某之妻)分别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某还招募被告人余某等人下线。周某某、陆某某、余某、王某在对购买的口罩进行包装、分装时,发现口罩为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销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陆某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裁判结果
2月14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月16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余某犯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犯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08
要求
以研发、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为名,或者以捐赠给新冠肺炎患者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研制、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为幌子,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回答
姚虚构口罩供应诈骗案
——疫情期间,通过卖口罩进行网络赌博被骗130多万元。
公文包
1993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3日,年轻的姚曼在疫情防控无聊时下载了赌博平台软件,输了几万元。然后,当他看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需求激增,人们急于购买时,他有了一个坏主意。他和朋友一起宣传口罩供货的消息,利用从网上下载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用口罩、发货视频进行剪辑,骗取买家信任。经查明,姚某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133.4万元,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裁判结果
2020年6月22日,杭州经开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姚口罩诈骗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突发传染病防控期间以销售防疫物资为名实施诈骗,将受到严厉处罚。已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令姚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33.4万元。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规范总览、浙江田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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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兴趣部落
2022-03-14 06:40:17 回复
日,纪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到青田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即住院进行医学观察。1月25日,他被诊断患有新冠肺炎。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纪某某进行流行病学
摘朵桃花运
2022-03-14 06:32:07 回复
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销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陆某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裁判结果2月14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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