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3
修车人在站内被一辆刚检查完的大客车撞倒,构成伤残。谁应该对他的损失负责?他能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偿吗?
近日,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本案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
修车工在站内受伤,索赔13.8万元。
孙明是南通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修理工,曲宁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的一天,曲宁开着一辆大客车,在启东汽车站的检查区检查完。在沿检查沟行驶时,他与刚完成检查的汽车修理工孙明相撞,致使孙明受伤。孙明住院治疗,花了6680元医药费。
启东市公安局决定不受理这起事故,因为它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孙明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孙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曲宁、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曲宁系某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其驾驶的车辆致孙明受伤,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明作为现场检验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观察,以避免发生事故的风险,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运输公司应当承担70%的责任。
判断:交强险不需要交费,商业保险会赔。
那么,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涉案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但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汽车站查验区,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
孙明不服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检测平台上,不符合公共道路上被认为公众可以通行的场所适用交通事故准用条件,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主张适用强制保险没有相应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强制保险的适用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金伟表示,为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购买交强险,这就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事故是否符合交通保险比照适用条件。”金伟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准用本条例。
他说,对“道路以外的地方经过的地方”的理解,应该定义为公共道路以外可供公众驾驶车辆的地方,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汽车站的检测台,不符合适用条件。因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因此,原告的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晚报/牛子新闻记者万成元通讯员潘顾建兵
校对苏云
来源:牛子新闻
本文标签: 交强险赔偿一定要打官司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一路同行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下一篇:刘素霞重审上诉辩护词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山野的霧
2022-03-14 06:39:00 回复
场检验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观察,以避免发生事故的风险,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运输公司应当承担70%的责任。判断:交强险不需要交费,商业保险会赔。那么,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