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现代快报讯(记者邓)网约车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车辆此前主动退保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南京中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事故中伤者3.3万余元。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南京法院因网约车退保产生的纠纷超过600起,暴露出诸多问题,法官发布了三条司法建议。
因网约车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伤者损失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的一天,孙谋的网约车与同方向右侧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后左锁骨陈旧性骨折。扣除交强险赔付的1万元,医药费损失3.2万余元。
孙当时驾驶的网约车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某汽车租赁公司委托民商公司将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免责),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车辆保险单载明,本保险单的投保人和第一受益人是一家民商事公司,被保险人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后来由于租车公司与某民商公司发生矛盾,某民商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拒赔。
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将孙谋、汽车租赁公司及为该车投保商业三重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3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民法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权益
在上诉理由中,保险公司指出,本次事故涉及车辆的被保险人某民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申请商业保险退保,并已上诉至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应该在自首诉讼结束后做出。
孙说,租赁案涉及车辆,他交了7000元押金,每月租金2600元。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购买各种保险,租金包含购买保险的费用。车辆退保的事我不知道,也没人告诉我。
南京中院认为,《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服务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办理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如果允许未投保的商业保险网点预约出租车上路运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将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如果商业保险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予以适当限制。此外,保险公司以退保材料不全、未告知被保险人和车辆实际使用人退保风险为由,不同意对涉案车辆进行退保。
法院认为,在投保人要求退保的纠纷尚未立案审理、本案保险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赔偿义务。据此,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发布三条司法建议,建议限制网约车自首
据二审法官介绍,本案是网约车所有人、被保险人、使用人分离时,被保险人要求退保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纠纷。该案暴露出,部分网约车车辆存在多层租赁关系,当事人完全分离,互不知晓,甚至直接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或其他权利人同意发起退保。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孙谋已经支付了包括保险费在内的租金,但其对退保行为毫不知情,无法采取续保措施或解除租赁合同以降低风险。因此,申请人应当履行告知车辆实际使用人的义务,以便车辆实际使用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全市法院因网约车退保产生的纠纷有600多起。针对网约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案法官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网约车保险投保商业三重险。针对非车辆使用人退保的情况,退保人应当履行告知车辆实际使用人退保的义务,适度限制网约车保险的自愿退保,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标签: 撞了租的车需要赔偿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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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2022-03-14 11:08:29 回复
中,法官发现南京法院因网约车退保产生的纠纷超过600起,暴露出诸多问题,法官发布了三条司法建议。因网约车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伤者损失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的一天,孙谋的网约车与同方向右侧陈某
抠脚杠把子
2022-03-14 11:19:46 回复
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或其他权利人同意发起退保。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孙谋已经支付了包括保险费在内的租金,但其对退保行为毫不知情,无法采取续保措施或解除租赁合同以降低风险。因此,申请人应当履行告知车辆实际使用人的义务,以便车辆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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