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1
2019年,长治公司向方圆公司租用2辆公车车牌额度供用车,双方签订了《沪牌额度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租赁费为每辆公车车牌额度8500元,共计170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
为了顺利完成出租,长治公司以其名义将车辆过户登记至方圆公司,并同意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长治公司,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方圆公司无关。
一年后,长治公司想续租公车车牌额度,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租金,随后方圆公司退钱并留言:“到期不租”。
经方圆公司多次催促,长治公司仍未能归还客车车牌金额。
方圆见长治公司迟迟不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治公司返还两个公交车牌照的金额,并根据协议约定,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3%的标准赔偿截至归还之日的违约金金额。
长治公司同意返还公交车车牌款,但要求方圆公司支付2000元转让费,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满后应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长治公司愿意返还,故返还公交车车牌额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至于违约金,在方圆公司明确表示到期不租后,长治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退牌退额手续,但至今仍未退还,故方圆公司要求长治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也予以支持。但长治公司应在方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30日内返还车牌额度,故一审法院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租赁费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方圆公司认为原公司计划拍卖小客车牌照额度。当时上海小客车车牌额度的平均成交价为23万余元,但由于长治公司不回,拍卖价格降至16万余元,导致公司亏损14万余元。因此,一审法院的刑罚调整过低。
长治公司认为调整后的违约金额仍然过高,且法律原本禁止出租公交车车牌,故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方圆公司还应返还之前支付的租金17000元。
故双方均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第二,如果协议无效,如何处理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基于公车车牌额度的权利属性,公车车牌额度的使用应当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仅限于个人使用、公司公务等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收入需求。
其次,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与交管部门登记的名义所有人相分离,变相增加了机动车管理的难度。
再次,基于市场监管水平,如果不规范公交车牌额度出租倒卖行为,很容易诱发一些群体囤积公交车牌额度,高价寻租,从而扰乱公交车牌额度行政监管秩序。
因此,该协议应认定无效。
配图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长治公司因协议无效,应及时返还公交车车牌金额。但长治公司实际使用了方圆公司的车牌额度,应支付合理的占用费和使用费。协议无效后,法律后果也将无效,故方圆公司依据协议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公车车牌的数额应以自用为原则,而不是为权利人创设额外的物权。方圆公司以不同时间段的公交车牌额度差价要求赔偿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上海一中院维持一审关于长治公司返还两块公交车牌照的判决,改判确认协议无效,长治公司应支付相应数额的占有使用费。
本案审判长、上海市一中院商事庭庭长庞指出,公交车车牌号码是行政监管、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监管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综合体现,必须引起重视。
本案中,原本签订协议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但将公交车牌额度作为财产出租的行为超出了公交车牌额度原有的权利范围,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协议应该无效,双方都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也提醒大家,公车的车牌额度要按照相应的规范使用,拒绝出借、挪用等行为,不能有侥幸心理。
(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周伟
本文标签: 租的车撞了需要赔偿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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