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1
古代有“父债由子还,子债由父还”的说法,但在现代法制下,“子债由父还”有法律依据吗?孩子死亡后,父母作为债务关系中的第三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近日,湖里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面临着情分和本分的判决。
漫画/张平原
厦门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出租人厦门某融资租赁公司将已故承租人苏某的父母双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承租人苏某(成年,未婚)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苏某父母配合办理以苏某名义登记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在继承苏某遗产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1万余元等。
苏的父母说:“合同的签字人是他儿子苏,与我们无关。现其已死亡,当时租用的车辆已被原告收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
经查,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为售后回租形式。为了盘活资金,苏某将车卖给了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来使用。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车辆虽登记在苏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厦门某融资租赁公司。
综合考虑苏父母的家庭状况、苏死亡导致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违约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等。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撤回了对苏父母的赔偿请求。本案一审终审判决涉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苏父母配合办理涉案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判决后,双方送达利息判决书。
【法官说法】“子债父还”有讲究 关键看遗产价值和还款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以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从法律角度来说,子女的债务可以由父母偿还,也可以父母不偿还。关键是看子女遗产的价值和父母的偿还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苏的父母只需要偿还其从苏的遗产中继承的实际价值部分。遗产以外的部分,除非苏父母愿意,否则不用偿还。如果苏的父母放弃继承苏的遗产,苏的父母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但收回的租赁车辆仍在苏的名下,故苏的父母作为苏的第一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将苏名下的租赁车辆过户回车主,即出租人作为本案原告。
(厦门日报记者谭欣怡通讯员胡)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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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6:2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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