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鲁法[2021] 397 案
随着共享经济新模式的层出不穷,新业态的出现不断挑战传统保险业,从汽车共享、搭便车到自行车共享、汽车共享。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共享出租私家车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事实
2021年1月,原告陆某在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型汽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而且没有办理免赔额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单重要提示栏写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
2021年2月,原告陆某通过某共享租车平台将涉案车辆出租给案外人苗某。约定租金163元/天,租期从2021年2月4日9: 00开始。2021年2月4日18时许,苗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因操作不当,与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认定苗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为家庭租赁使用,改变了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为由,拒绝赔偿。之后,原告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9700元。
02
判断结果
原告私自改变车辆性质和用途,未及时告知被告。案外人苗某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应由原告本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S2/]03
法官声明
涉案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用途为家庭使用。但原告通过共享平台将涉案车辆租赁给不特定第三方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的性质和用途,扩大了车辆的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的风险概率。这种变化超出了被告的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损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诚实选择投保险种或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特别是会显著增加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s2/],发生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告知保险人,避免拒赔。
来源:青岛黄岛区法院、山东高院
本文标签: 租车出车祸需要自己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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