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3
将车主的电动车停在楼下,被盗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2日从北京门头沟法院获悉,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部分赔偿。
2019年2月,翟某的电动自行车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被盗,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700元。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上门值班服务。案件发生在深夜,侵权人行迹可疑。物业公司要有24小时保安值班,盘问可疑人员,记下车牌号或及时报警。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属于违约行为。
此外,车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单元楼外,对电动自行车被盗也有过错。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翟某经济损失400元。
法官:业主在小区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代表物业公司一定要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本案中,虽然侵权人盗窃车辆是造成翟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在侵权人盗窃车辆时,物业公司未按物业合同约定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未对小区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董震杰
本文标签: 盗窃可以要求额外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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