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9 | 评论:1
网上购买意外险后,司机遭遇意外车损,身故。保险公司可以以超速为由拒绝理赔吗?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虽然超速违法,但保险公司仍应赔付50%的保险金。
2016年7月,凌女士的儿子李某某通过网络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短期意外险。每份保险金为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投保后不久,李某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停放的大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据公安交管部门介绍,李某某超速行驶是事故原因之一,而大货车尾部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是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事故发生后,凌女士等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45万元。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超速为由拒绝理赔,遂令女士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当庭演示了涉案保险产品的网上投保流程,证明如果投保人未核对确认其已阅读并同意投保人的陈述,则不能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以维持车辆连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作为直接、唯一原因导致其死亡的, 保险人应按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第六条黑体字,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超载、超速、超限造成的意外伤害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铁路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在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的超速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审理中还辩称,本案事故原因除了“超速”的免责风险外,还有核保风险,即“案外人驾驶尾部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停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或者非保险事故或者免责事由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5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共计22.5万元。
凌女士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适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近因原则,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总保险金额的5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故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超速撞了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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