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2
2017年1月23日,包利驾驶其机动车前往芜湖。因超速行驶,与路边行人王全相撞,导致王全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包利负事故全责,王全无责任。此外,事故车辆已由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无赔。2017年5月3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包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6月12日,死者王全的妻子徐丽、女儿王莲诉至法院,要求包利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公司就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发生争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本案中包利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无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包利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权等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被告人包利的交通事故造成王全死亡,并对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徐丽等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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