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2
行人、非机动车起诉机动车驾驶人、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情况很常见,但你见过机动车驾驶人起诉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求赔偿的案例吗?
一、案例指南
在吉林省延吉市,张某驾驶的汽车与骑自行车过马路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自行车受损、汽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次要责任。王某要求张某承担健康损失费和自行车损失费,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汽车维修损失费,两人为此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张要求王赔偿汽车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有过错的人难道没有责任吗?本案中,明确被交警分割的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为什么要求张赔偿,而张却不能要求王赔偿?
二。[判断评估]
原因一: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与民法典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理由二: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赔偿原则是“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样,如果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行人和非机动车都有过错,也只能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即过错相抵,而不能由行人和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理由三:规定无过错原则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在道路上的危险性远远大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与之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规定了基于过错的相互赔偿,则有可能行人的损失赔偿远远不足以支付机动车的修理费用,这与“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法律利益取向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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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人伤主责赔偿自己要出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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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2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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