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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医法集锦案例简介患者廖女士,交通事故后肚子疼,到市医院门诊做人流手术。后又到被告妇产医院门诊就诊“绝经2个月,见红”。超声诊断报告显示:“子宫内发现一胎儿胚胎,CRL: 1.9 cm,胎心中度搏

作者:医法集锦

案例简介

患者廖女士,交通事故后肚子疼,到市医院门诊做人流手术。后又到被告妇产医院门诊就诊“绝经2个月,见红”。超声诊断报告显示:“子宫内发现一胎儿胚胎,CRL: 1.9 cm,胎心中度搏动,胎盘似位于子宫前壁,回声为0,羊水正常。CDFI:胚胎中有明显的节律性血流信号。双附着区无法清晰显示。超声:早孕(8w+3d)。”医院门诊诊断:早孕,先兆流产。治疗:导药+钳刮,第二天,妇产医院为廖女士做了人工流产。术后3个月内,廖女士因腹痛辗转多家医院检查,期间曾前往被告妇产医院询问治疗,但仍腹痛不止。后来廖女士到市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术后子宫角处残留少量胎盘组织,呈坏死、机化状,与宫腔粘连。医院在彩超引导下进行了电吸刮宫术,出院诊断为:1。宫腔残留2。子宫内膜炎3。女性盆腔炎。单侧输卵管切除术后。

撞到孕妇流产最多赔偿(交通事故后,孕妇保胎变流产,起诉医院赔偿6万元丨医法汇)

廖女士认为,妇产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重复就医,增加了治疗费用和时间。她起诉要求妇产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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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听证会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门诊病历缺少关于患者现病史、既往史(特别是妊娠分娩史)和体格检查的记载,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妇产科教材中关于流产诊断的相关要求。从患者超声检查发现子宫内有胎儿雏形,胎心搏动中等,未记录到明显异常情况。根据临床实践和教材的要求,首先要询问是否给予流产治疗,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如果患者提出不堕胎,也应在病历中明确记录并签字。但该院病历中缺少关于患者此次就诊的妊娠意向,即希望继续流产或终止妊娠的记载,对本次鉴定中充分评价人工流产指征产生不利影响。就患者既往在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而言,尽可能保持左侧输卵管通畅的医学干预应结合其既往妊娠和流产史,这是临床诊疗的重点内容。因此,应给予宫腔镜、经阴道彩超等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尽早就诊。但此次医院仅给予宫颈疏通治疗,说明医院在对患者的进一步检查、治疗和医嘱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患者宫腔内异常回声的早期明确诊断和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综上,妇产医院对廖女士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与廖女士人工流产后多次就医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建议作为主要程度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妇产医院在人工流产前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未达到明确取得原告知情同意的范围。因廖女士诉讼请求的费用均为围绕终止妊娠方案的医疗费用,相应费用及其他损失应由被告医院承担,判决妇产医院赔偿廖女士经济损失共计48000余元。

医院对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廖女士已向保险公司报销了医疗费,不应重复赔偿。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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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需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征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应当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规定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需实施手术,或进行临床试验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具有危险性且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医务人员应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本案中,医疗机构未明确征询廖女士的妊娠意愿进行诊疗,未告知流产手术的必要性和可替代性,直接以人工流产的方式终止妊娠,侵犯了廖女士的自决权和知情同意权。

《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病历、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八条也规定,入院记录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体检、专科信息、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等。而且写入院记录的医生也需要签字。此外,根据《妇产科学》教材要求,自然流产的诊断应根据具体情况,询问患者是否有绝经和反复流产史;是否有早孕反应、阴道出血、阴道出血量及持续时间;是否有白带、妊娠分泌物;没有腹痛,腹痛的部位、性质和程度;是否有发热、白带和异味等。需要进行全身体检和妇科检查。进行了超声检查、hCG测定、孕酮测定等辅助检查。但本案中妇产医院提供的病历中并无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记录。妇产医院的病历缺少关于患者现病史、既往史(尤其是孕产史)、体检等方面的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妇产科》教材中关于流产诊断的相关要求。因此,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妇产医院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最终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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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纠纷案件医疗费用赔偿中是否应该扣除社保报销?患者与医疗机构、患者与社保部门法律关系不同,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生病时能得到医疗,而不是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三方无力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应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对于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被侵权人可以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另行结算。

基层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不注重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定期书写门诊病历或补充门诊病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将面临被推定存在过错的风险。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病案管理,同时,上级医院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帮助基层医疗机构正确实施病案管理制度。

(本文为医法交流原创,改编自真实案例,采用化名保护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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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撞了个孕妇赔偿两万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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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我怎么敢凶你

    我怎么敢凶你

    2022-03-14 09:38:28    回复

    诊断和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综上,妇产医院对廖女士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与廖女士人工流产后多次就医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建议作为主要程度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妇产医院在人工流产前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未达到明确取得原告知情同意的范围。因

  • 仲孙真芝敬

    仲孙真芝敬

    2022-03-14 00:12:13    回复

    怎么会

  • 戴晨寒琰

    戴晨寒琰

    2022-03-14 00:12:13    回复

    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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