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2 | 评论:2
甘,四川人,参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未等证就驾驶出租车上路,导致交通事故。1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甘某、出租车车主、出租车包工头连带赔偿原告池某车辆损失27000余元,保险公司承担赔偿2000元。
去年,38岁的甘某从老乡刘某处租了一辆出租车,在没有取得出租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上岗”。甘某参加考试后第五天晚上,因操作不当,其乘坐的出租车与路边隔离柱相撞,后又与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出租车车头和池某驾驶的轿车车头及安全气囊受损。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甘负事故全部责任,池无事故责任。同年9月17日,池车辆维修费用29000余元。
法院查明,甘某的出租车车主是,挂靠在温州某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刘某,刘某将出租车转租给甘某。刘的妻子詹为该出租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起止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
事故发生后,各方都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当时签订的保单特别条款,驾驶出租车的驾驶员不具备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份“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出示证据证明投保人的签字是“确认”的。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部分赔偿。
10月19日,池某将出租车司机甘某、车主、包工头、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2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只需先行赔付2000元即可承担保险责任。迟某的其余损失由甘某、陈某、刘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孟通讯员)据
■法官陈述■
甘某虽已参加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考试,但案发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参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等。甘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规定。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詹签订的合同中,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驾驶和营运资格进行了特别约定。在该条款下,被保险人詹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对该免责条款的说明和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责应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撞人无责就不用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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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3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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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0:3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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