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1 | 评论:2
机动车简称“机动车辆”。一种有轮子的“交通工具”,由自己的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可以在没有轨道的陆地上行驶。一般在我国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和)运输货物或特种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运输拖拉机(含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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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21时41分,潘昌平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云和县城路口时与被害人梅某发生碰撞。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潘昌平让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经鉴定,潘昌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昌平负事故主要责任,梅某1负次要责任。事后,潘昌平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38709.47元。另外,潘昌平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河南英恒律师事务所任晓静律师解答:
潘昌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他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潘昌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昌平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潘昌平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74709.47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任晓静补充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考虑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任晓静,就职于河南英恒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擅长劳动就业纠纷、婚姻继承家事、商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
本文标签: 次要责任要赔偿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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