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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S2/]陈案例1 据5月1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1986年,江苏盐城人耿万喜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滨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审海盐中院维持了判决。1990年9月,耿万喜被


民事诉讼错案能赔偿吗(《赔偿法》施行前刑事冤错案的赔偿问题)

[S2/]陈

案例1

据5月1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1986年,江苏盐城人耿万喜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滨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审海盐中院维持了判决。1990年9月,耿万喜被假释出狱,他被拘留了4年多。

判决生效后,耿万喜一直在申诉。2018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撤销原判,改判耿万喜无罪。

同年6月20日,耿万喜向盐城中院申请赔偿。2019年4月10日,盐城中院驳回了耿万喜的赔偿申请。

中院认为,根据规定,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耿万喜于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拘留,1990年9月3日被假释。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赔偿法,驳回耿万喜的赔偿申请。

情况2

最近,笔者还遇到了一起赔偿案件:

张,浙江某县农民,1992年因涉嫌抢劫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因证据问题,公安机关两次将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两次将其退回侦查。1994年6月,张被公安机关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此后,由于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没有移送起诉,一直搁置到现在。

2018年,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张权益,公安机关作出对张某终止侦查的结论,张某据此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同样,本案中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

类似的情况经常见诸报端,尤其是在当前冤假错案正在大力纠正的情况下。有些刑事案件发生在多年前,被判刑或羁押至今,被确认无罪。这就涉及到赔偿法实施前发生的当前已经纠正的刑事冤假错案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

在前述案例1中,法院判定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之前,因此驳回了当事人要求赔偿的申请。这种判决方式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我们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裁判回避了刑事冤假错案当事人权益救济的责任,混淆了赔偿义务与赔偿法的关系,给冤狱平反的司法救济蒙上了阴影。

我们认为,从司法角度看,上述案件的当事人符合赔偿条件,应当由赔偿。原因如下:

明确赔偿与赔偿法的关系。

赔偿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包括一般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中国的赔偿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产生的。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因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益而遭受损失的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新中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赔偿制度。

虽然当时还没有《赔偿法》,但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刑事冤假错案赔偿的通知和批复,为办理赔偿案件提供了依据。

如1956年8月4日司法部关于监禁津贴支出问题的批复:“各级人民法院因错案使当事人家属生活困难时,民政部门可以给予救济;因错判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在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当支付司法服务费。”

改革开放后,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中国现行宪法仍然确立了赔偿制度。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

赔偿法详细规定了赔偿的机关、范围、程序、方式和数额标准,全面规范了赔偿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不适用此前的赔偿案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例如,1983年10月,某省某县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不服,提起上诉。1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一审法院的杀人罪定义变更为伤害致人死亡,核准判处李死刑。

1989年4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经再审查明,给李定罪的是人,是错误判决,应予纠正,宣告李无罪。判决后,李的妻子郑、15岁的儿子和11岁的女儿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3000元,李的父亲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000元。⑴

目前,在赔偿实践中,有人认为司法机关不会处理1995年以前的赔偿案件,因为赔偿法尚未实施。

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正确的,混淆了赔偿制度与赔偿法的关系。

因为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宪法作出了规定,这说明我国的赔偿制度是随着宪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不是在赔偿法实施之后。因此,虽然不能适用《赔偿法》处理1995年以前的赔偿案件,但可以适用其他有关赔偿的规定处理。

论赔偿法的溯及力。

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赔偿法》的溯及力作出司法解释。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即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赔偿法进行赔偿。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应当在1995年1月1日以后赔偿的部分,适用赔偿法进行赔偿;1994年12月31日前应补偿的部分,按当时规定补偿;当时没有规定的,依照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首先,根据这一解释,对于赔偿法施行前正在纠正的刑事冤假错案,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赔偿法施行前,不能适用赔偿法,但明确“应当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批复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拒绝处理、驳回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可见,在前述案例1中,法院以不适用赔偿法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赔偿申请是不妥当的。

其次,对于连续侵权,根据司法解释,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继续,并在1995年1月1日以后被依法确认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适用赔偿法进行赔偿;1994年12月31日前应补偿的部分,按当时规定补偿;当时没有规定的,依照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由于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情况下,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时间持续到1994年12月31日至1995年1月1日的,按前述规定处理。但在实践中,有些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但如果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续到冤案平反,该怎么办?比如前述案例1,耿万喜被错判,被辞退,户籍上有犯罪记录。出狱后,他的犯罪记录对他的就业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影响了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他的案件还被列入当年盐城十大经济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对他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误判造成的精神损害侵权一直持续到2018年他被平反。

民事诉讼错案能赔偿吗(《赔偿法》施行前刑事冤错案的赔偿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1995年赔偿法只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没有规定精神损害经济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要求精神损害经济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也有人用赔偿金、补助金等方式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如湖北佘祥林冤案赔偿案。2005年9月,佘祥林终于拿到了70多万元的补偿款加赔偿金。

2010年修改后的《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刑事错案的精神损害不同于对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它不以对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而终结。只有案件得到纠正和平反,侵权行为才能结束。

在案例1中,虽然对耿万喜人身自由的侵害在1990年6月5日刑满释放时已经结束,但误判对耿万喜造成的精神损害并没有随着刑满释放而结束。20多年来,耿万喜一直戴着“骗子”的帽子,直到2018年平反。可见,误判对耿万喜造成的精神损害一直持续到2018年案件得到纠正。

根据前述《赔偿法》溯及力中“连续侵权”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后的《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耿万喜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赔偿法》的规定。侵犯耿万喜人身自由的赔偿不能适用《赔偿法》,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上述赔偿案件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只有司法裁判才能在处理类似案件中起到标杆作用,体现司法责任和正义的终极原则。

相反,如果当事人的赔偿申请被驳回,一般是“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仅违背了我国赔偿的原则和初衷,而且导致申请人投诉无门,各个机关之间扯皮,严重损害机关形象,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信访。

同时,即使由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由于标准不同,补偿范围和金额不同,也容易产生各种补偿方式,不利于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此外,关于赔偿的支付,《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当事人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生效的赔偿裁判文书,赔偿支付的相关部门只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非常不规范,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对于《赔偿法》( 95)施行前发生的刑事错案的赔偿问题,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和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进行赔偿。

注意:

①小猫:《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理论与实践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256页。


民事诉讼错案能赔偿吗(《赔偿法》施行前刑事冤错案的赔偿问题)

本文标签: 起诉错人了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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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谦恭君子

    谦恭君子

    2022-03-14 09:26:53    回复

    上述案件的当事人符合赔偿条件,应当由赔偿。原因如下:明确赔偿与赔偿法的关系。赔偿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包括一般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中国的赔偿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产生的。1

  • 因帅入狱

    因帅入狱

    2022-03-14 07:10:44    回复

    家赔偿法,但明确“应当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批复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拒绝处理、驳回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可见,在前述案例1中,法院以不适用赔偿法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赔偿申请是不妥当的。其次,对于连续侵权,根据司法解释,

  • 水浒传在逃好汉

    水浒传在逃好汉

    2022-03-14 10:38:45    回复

    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也有人用赔偿金、补助金等方式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如湖北佘祥林冤案赔偿案。2005年9月,佘祥林终于拿到了70多万元的补偿款加赔偿金。2010年修改后的《国

  • 最初进化

    最初进化

    2022-03-14 07:34:16    回复

    。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赔偿法》的溯及力作出司法解释。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以前的有关规

  • 祁发骅瑶

    祁发骅瑶

    2022-03-14 00:10:02    回复

    真过意不去

  • 施雁超志

    施雁超志

    2022-03-14 00:10:02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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