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2
当张驾驶着他的车在正常行驶的时候,突然到了路中间,开始招手拦出租车。张迅速避让,急转弯未踩刹车,车撞上路边一棵树,造成股骨骨折、腰部损伤严重。经调查,交警认为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不承担责任。后来,李不愿意作出任何赔偿,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李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李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事实证明,只能作为办案证据。责任划分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有区别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没有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理由推翻其结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需要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不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者理由,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证明李的行为存在过错。无论是通过推翻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还是举证证明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都可以向李某主张赔偿。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李赔钱是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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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会给交通事故无责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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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第一名
2022-03-14 00:4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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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7:0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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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3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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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0: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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