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2 | 评论:2
你被自己的车撞了?
这似乎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
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我审理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典型案例
申请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人范围——邵×诉贾×、杨×、北京纳多滋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18营销服务部、北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见要点
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驾驶人因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离开自己的车与自己的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驾驶人请求承保此车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
原告:邵xx。
被告:贾x。
被告:杨xx。
被告:北京娜多姿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95518营销服务部。
被告:北京马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基本事实
邵×是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司机。2013年1月14日9时许,邵×驾驶公司所属大型普通客车A由北向南行驶时,贾×驾驶杨×所属中型普通客车B由西向东行驶,A车车头与B车左侧发生碰撞,碰撞后邵×自行驾驶。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邵×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贾×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贾X驾驶的乙车登记在杨X名下。该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95518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PICC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商业三重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含豁免)。邵X驾驶的A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CPIC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商业三重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
庭审中,贾X陈述自己是北京那多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多滋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职务,那多滋公司予以否认。
原告邵xx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号)郑xx诉徐xx、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兴支公司一案,其在第一次碰撞后被抛出车外,与车有第二次接触,应是相对于车的第三人。因此,被告CPIC京科公司作为该车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被告京科辩称,邵X作为该车辆的驾驶人,不属于法定及约定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对象,故不同意对邵X承担赔偿责任
试验结果
2014年6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顺民子楚第4536号民事判决:1。被告PICC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X共计120731元;二、被告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邵×44359元一分;3.被告贾X赔偿原告邵X鉴定费1200元;4.驳回原告邵x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理由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人是权利主体,二者是对立的,同一主体不能在同一责任保险中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依法应当赔偿的金额赔偿被保险人,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是否应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都应与被保险人处于对立地位,受害方的角色不变。本案中,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邵×是申请人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其身份与被保险人等同,原则上不是第三人。
2.邵X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能主张“赔偿自己”。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都不能成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是因其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随着驾驶员身体位置的改变而改变,即无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在车内还是车下,都不能改变其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不能成为自己过错行为的受害人而要求赔偿。
本案中,邵X作为事故主要责任司机,对自己及其他事故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具有较大过错。公司基于雇主责任对其他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其责任基础仍为邵X的过错行为。邵X不能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否定自己的过错行为,也不能成为自己过错行为的受害人。
3.邵XX引用的公报案事实与本案存在显著差异。本公告案中关于车上人员和第三人的认定方法有一个具体的事实前提,即原告郑XX是伤害车辆的乘客,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人。本案中,原告邵×是车辆的驾驶人,如前所述,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而非第三人。乘客和被保险人(本案中的驾驶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公告案的判决方法和判决结论不能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虽然邵×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与此车发生二次事故,但由于邵×是马骏公司的驾驶员,也是大型普通货车的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院认为邵×不应视为此车的第三人,CPIC京科对邵×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
如何认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一直是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难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因自身过错导致离开自己的车,与自己的车接触再次受伤,能否向承保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索赔。法院最终判决邵×不属于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第三者”范围,因此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具体原因如下:
1.根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我国保险业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依法应当赔偿的金额予以赔偿,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和合同条款,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认为保险人是第一位的,被保险人是第二位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是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其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人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与被保险人属于同一责任主体。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对立的,同一主体不能在同一责任保险中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投保人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合法驾驶人,无论是否对第三人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驾驶人本人对第三人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法律地位相同,始终处于第三人的对立面。
第二,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司机不能基于自己的侵权主张自己的保险赔偿。
侵权法调整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属于同一人,即“自我侵权”,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无论行为人是故意损害自己还是放任其发生,损害结果都应由行为人承担。在行人从事危险作业的情况下,该理论认为“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都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其因此受到损害时,应当基于其他原因(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摘自《侵权责任法原理》,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根据上述理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随着驾驶员身体位置的改变而改变,即无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在车内还是车下,其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原因的事实都不能改变。机动车驾驶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不能成为自己过错行为的受害人而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费。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提出请求迟缓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自身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车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本文标签: 第三者车险赔偿非机动车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文科de新浪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