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1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s2/】前言:此推案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申请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等同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人。无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在车内还是车下,都不能改变自己的行为是事故原因的事实,不能成为自己过错行为的受害者而要求赔偿。
齐某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临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如果司机在卸石灰时不小心被车辆右侧车厢撞倒,被滚烫的石灰掩埋,造成身体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民初1328号第2839号
二审: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三终字第4369号。
再审事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第6598号
基本事实
2018年9月17日15时17分左右,刘某贵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拉拖车。在侯镇露莉钢厂卸石灰时,不慎被车辆右侧撞倒,被热石灰埋在车下,造成体表烧伤,右腿骨折。2018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警情证明,证实上述事实。
事故发生后,刘某贵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山东大顺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贵体表有伤痕,构成九级伤残。
刘某贵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为齐某财所有。刘某贵系齐某才许可的合法驾驶员,持有A2驾驶证,身体状况符合驾驶员从业资格要求。车辆隶属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在PICC P&C保险临猗公司办理了两份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的主要车辆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这两个险种的无赔偿特别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拖车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自燃损失保险和无赔款优待两种保险,不包括无赔款优待的特殊保险,也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5月16日0时至2019年5月15日24时。
2019年5月10日,齐某才赔偿刘某贵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齐某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法庭裁判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刘某贵的损失,PICC临猗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法院认为,刘某贵虽为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但在事发时离开驾驶室并停止操作车辆,将自己置身于车身之外,在/[k0/]之间发生变化,应属于受伤害的第三人。同时,刘某贵停车卸载车辆,也属于使用机动车的过程。刘某贵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被车厢挡板和货物的石灰撞倒烧伤,符合三责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民初(2019)鲁1328第2839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临沂分公司赔偿齐某财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PICC P&C临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司机刘某贵属于受伤害的第三人,判决上诉人承担商业三险的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明确确认免责条款以黑色字体醒目标示,投保人已知晓并理解,同意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并加盖投保人声明章予以确认。上诉人已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或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被害人刘是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上诉人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涉案被害人刘某贵是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事故发生时他虽已下车,但车辆仍在他的控制之下,他并未停止对车辆的控制和使用。刘某贵司机的身份没有改变。一审判决认定司机刘某贵因下车卸货被转化为第三者,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刘某贵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刘某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卸货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事项的注意义务,被随车货物砸伤,其本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的最新审判意见,刘某贵在损害事故的发生中具有过错,不应被认定为第三人。一审判决未考虑刘某贵的过错,直接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PICC临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是对立的,同一主体不能在同一责任保险中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在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赔偿被保险人,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的角色不变,被保险人应当站在第三者的对立面。刘某贵是被保险人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地位等同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人。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都不能成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驾驶员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就是损害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随着驾驶员身体位置的改变而改变,即无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在车内还是车下,都不能改变自己的行为是事故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成为自己过错行为的受害人并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司机不能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其保险人主张赔偿。因此,刘某贵不是事故的第三人,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20)鲁13民中第4369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齐某财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作出后,齐某才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刘某贵虽然是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但在事发时离开驾驶室并停止操作车辆,将自己置身于车身之外,在/[k0/]之间变化,应属于受伤害的第三人。同时,刘存负责停车卸货,也属于使用机动车的过程。刘某贵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被车厢挡板和货物的石灰撞倒并烧伤,符合三责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书忘记了车辆是停放的,刘某贵是在车外卸货,而不是在行驶过程中。二审法院曲解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人是权利主体,二者是对立的。同一主体不能在同一责任保险中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在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和经许可的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的许可法定驾驶人无论是否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都应与被保险人共同处于第三者的对面。刘某贵是被保险人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地位等同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人。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都不能成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驾驶员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就是损害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随着驾驶员身体位置的改变而改变,即无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在车内还是车下,都不能改变自己的行为是事故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成为自己过错行为的受害人并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司机不能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其保险人主张赔偿。齐某才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作出(2021)鲁第6598号民事裁定:驳回齐某才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车上人员下车时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保险人按照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依据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从车内跌落造成人身伤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机动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车上人员跌落车外与机动车碰撞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
1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如何认定?
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车辆内或车身上的人员。判断保险车辆上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主要依据应该是在事故发生和受伤的特定时间点受害人与保险车辆之间的相互空位置。如果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被保险车辆抛出车外后碰撞、碾压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然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而受伤或死亡,也应认定为第三人。但是,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因船上人员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主张不属于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济南中院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94个疑难问题解析(节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s2/]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提出请求迟缓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车上人员跌落车外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时,保险人应当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确定“第三人”是确定交强险和三险项下保险人责任的前提。强制保险和三者险中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与第三者之间能否实现身份变更?作为交通工具,“车上的人”和“第三者”不是永久的身份,而是临时的身份,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虽然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前是“车里的人”,但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被甩到车下,瞬间变成了“第三者”。被保险人本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造成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被保险人不应获得保险金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标签: 第三者车险赔偿非机动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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