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3 | 评论:2
今年4月初,海门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案件。本案原告王女士诉称,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赠与他人,请求返还。王女士的诉讼代理人为了查明非法给予他人钱款的具体数额,在开庭前向海门法院申请调查王女士丈夫名下一张农行卡的银行流水。
4月20日
负责此案的法官向王女士的律师发出了律师调查令。然而,4月23日,当律师持调查令到农行海门支行申请查询王女士丈夫账户的银行流水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内部规定,他们不能协助调查。律师向南通中院投诉,由南通中院指定海门法院调查核实。
5月7日
海门法院依法约谈了农行海门支行主要负责人。海门支行立即上报上级行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天,农行南通分行通过电子邮件向海门分行转发了一份《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2021年4月1日统一界定远程授权部分特色业务的通知》文件。文件第七点规定,各网点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灵活处理律师调查指令,并通过运营响应平台逐级上报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审批。
5月9日
法院利用休息日再次约谈海门支行具体管理人员。同日,海门支行表示,已于5月8日晚向辖内网点下发《关于统一界定远程授权部分特殊服务的通知》,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即5月10日实施,受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的业务。同时,银行方面也表示,之前不协助法院调查令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偏差,协助意识不统一。今后一定会依法协助和支持法院调查秩序,为法院的公正司法提供服务。此后,1月份,农行海门支行正式受理了3起律师持法院调查令的案件。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曹路坦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数量的增长速度却远低于案件的增长速度,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如果大部分案件都是法官亲自调查取证,无疑会牵扯大量精力,从而大大降低司法效率。
关于证据的收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调查人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律师在调查中需要向一些机关、银行、企业取证时,一些部门往往以获取的信息属于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因为律师持调查令代表法院取证,大部分部门都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但目前在南通,律师持调查令到大部分银行还是会被拒。
对此,曹露介绍,去年以来,她发出的近20份律师调查令,除银行外,均顺利完成了查询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两名法院工作人员持法院的正式证明和协助通知书去银行收取当事人的存款或银行流水,银行会积极配合,但如果律师持调查令去银行调查,可能会受到冷遇,所以很少有律师申请调查令查询银行流水。”
事实上,近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密集出台相关司法配套文件。比如,2017年10月,省法院出台《关于落实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2019年7月,省法院联合16家单位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省法院联合发布《民事诉讼调查令使用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了律师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极大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
本文标签: 银行起诉一般是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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