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以三个条款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移送和非犯罪化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灵活选择考验期和附加条件,涵盖了更大范围和更多类型的案件。更重要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政策,契合了个别化、社会化的路径,可以为未成年人参与发展、恢复性司法等实践提供程序。空。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是观察我国少年司法发展进程的重要参考。
一.立法背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名词。用的第一个词是“暂缓起诉”。有学者认为,暂缓起诉的重点是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更准确地表达了这一制度的实施目的。附条件不起诉是这种不起诉区别于其他类型不起诉的关键,其正确名称应该是附条件不起诉。立法最终采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术语。
最早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是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2000年,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15岁学生暂缓起诉,最终在他们履行了检查义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全国各地检察院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没有法律依据,社会质疑的声音不断,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暂停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一切探索和适用。2008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一度暂停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启。重启后,改革试点力度明显加强,多个省份出台文件推进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试点。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第282条至第284条予以确认。
与试点时期相比,立法从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限制:一是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只能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第三,适用范围仅限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立法之所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如此严格的限制,主要是借鉴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免予起诉的实施。出于对检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担忧,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一开始就给的太多,万一执法不当,不仅有损法治尊严,也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立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希望先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待条件成熟时再通过立法将附条件不起诉扩大到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一制度实施6年来,是否达到了立法的预期效果,是否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还有扩大和空的可能。
二、附加条件的适用
总的来说,附条件的适用符合法律确定的范围和方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具有重要作用。采访中还发现,在确定附加条件的具体实施方式时,通常会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学业需求,尽量不在考察期间监督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但是,附条件的适用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附条件的性质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条件应当与考验期相同,检察官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这是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而附带条件是否履行、考验期是否顺利度过,是最终决定是否起诉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虽然附条件的内容和实际履行会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灵活及时的调整,但一旦确定,就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履行就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多位检察官表示,试用期内的一些具体要求不会明确写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监督检查协议,而是口头提出甚至随时提出,有时甚至会提出一些建议,这大大降低了附条件的法律约束力,使其在另一方面,附条件与试用期内教学活动的关系不清也是对附条件性质认识不清的可能原因之一。教学也贯穿于测试阶段,与附加条件的实现相融合。相对而言,帮教是一项互动性和自愿参与性更强的活动,也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更“灵活”。事实上,附加条件及其实施不仅应被视为帮教工作的组成部分,还应被视为帮教工作中的一个“刚性”核心或框架,以其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确保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附加条件的个性化程度和针对性有待提高。有条件的应根据未成年人个人情况确定。个性化和针对性是对条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条件发挥预期作用的基础。如前所述,实践中适用的附随条件多为一般要求,如一般公益工作、不得通宵达旦、接受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而且个性化和针对性程度不高。当然,附加条件的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提高有赖于社会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资源的引入。
第三,需要加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条件。与恢复性司法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性相比,实践中带有恢复性司法因素的条件适用相对较少。虽然这与某些案件中被害人不愿意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有一定关系,但还是需要扩大适用范围空。在具体方式上,也需要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方法,改善和强化未成年人在履行此类附带条件时的亲身参与和责任意识。
第四,对附条件履行的监管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明显不足。条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是否履行都要监督,不履行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发现实践中很难监督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是否履行了附条件,尤其是禁止性措施是否得到了实际遵守:附条件未履行时,相应的惩戒措施目前只包括培养诚信和延长考验期。检察官感到无力监督和惩罚。有检察官表示,如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高未成年人“我犯了罪”的意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是一个非常令人困扰的问题。当然,如何加强对附条件履行的监管,如何完善惩戒措施,都需要有更多的制度供给,在立法上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三。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的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新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法总体上是成功的,其适用率低的影响因素不是立法。相反,司法从业者认为,以现有的精力而言,如果能把附条件不起诉做好,对社会和未成年人本身都是一件幸事。如果条件过宽,不仅难以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社会风险。为了更好地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法治精神,合理平衡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该制度,例如,在被害人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所有案件中,检察机关都进行了起诉。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不能根据被害人的同意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即使被害人提出异议,检察官也应坚持适用,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是法律的要求,但被害人绝不能绑架正义,无原则地满足被害人利益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实现公正司法,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邀请专家、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决定。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更好地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促进案件和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更好地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准确把握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平等,教育挽救更多未成年人
有学者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低的原因归结为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把握不准确,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和量刑的特殊性缺乏深刻认识。但是,被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和以成年人为模板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所羁绊,没有充分考虑部分未成年人特殊的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估计过高,可能是适用不满一年有期徒刑附条件不起诉背后的真正原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采用法定刑模式。由于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享受了很多“折扣”,实际上,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会比法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范围更广。虽然宣告刑适用案件较为广泛,但这种操作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需要检察人员注意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综合案件情况和社会调查报告,审慎评估实际可能的刑罚。笔者认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考虑所有法定减轻情节,不能根据犯罪情节和通过刑事和解反复转换。作者主张可以理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对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较为合适,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之间取得了良好的平衡,可以作为判断“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标准。
(三)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构建公益组织、专业社工和固定帮教基地的多元化监督检查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益取决于帮教效果,各级检察院在帮教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和许多有益探索。在实践中,有的检察院采取招募志愿者的形式,有的检察院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以师徒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教学,有的检察院与一些技术能力培训机构合作,通过技术能力的培训和训练、文化知识的学习,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监督。但由于检察院监督检查能力有限,建立的基地都是临时性的。实践中也委托乡镇司法局、派出所甚至村委会进行监督检查。因为这些机构不是责任主体,检查流于形式。为了解决帮教难的问题,作者建议采取多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调查、帮助、教育分解到公益组织。检察院每年都会在自己的辖区内选取一些公益性单位,主要包括“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体育、社会服务或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通过与这些公益单位合作,制定帮教计划,提出要求,这些单位代为考察帮教。未成年人必须参加这些单位的劳动、职业培训和教育。最后这些单位会提出考察表现,再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第二种方式,由专业的社工机构进行检查、帮助和教学。专业社工机构是专业性的,由检察院与专业社工机构签订协议。社工机构根据检察院的要求设计方案,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完成社工机构的要求,最后由社工机构提出考察期间的表现。这种方式运行速度快,检察院也能提高效率,但需要收费,需要政府提供资金保障。第三种方式,以地级市检察院为牵头单位,建立附条件不起诉专项帮教基地。基层检察院平均每年只有几个人,单个基层检察院单独设立帮教基地不现实。如果由地级市检察院牵头成立帮教基地,帮教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一个地级市范围内的所有基层检察院,从资源利用上来说更有效,也更现实。检察机关的考察内容应转移到主要帮助未成年人适应社会生活、增强社会就业能力、培养道德行为规范上来,最终使附条件不起诉人员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社会效应。
作者:牛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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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帅到你羞愧
2022-03-13 01:30:04 回复
了个别化、社会化的路径,可以为未成年人参与发展、恢复性司法等实践提供程序。空。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是观察我国少年司法发展进程的重要参考。一.立法背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名词。用的第一个词是“暂缓起诉”。有学者认为,暂缓起诉的重点是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更准确地表达了
刺客信条
2022-03-12 23:54:44 回复
实上,附加条件及其实施不仅应被视为帮教工作的组成部分,还应被视为帮教工作中的一个“刚性”核心或框架,以其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确保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附加条件的个性化程度和针对性有待提高。有条件的应根据未成年人个人情况确定。个性化和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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