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3
民事反诉
反诉(本案被告):曾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XX县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
被告(本案原告):陶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反诉:
1.请求判令反诉方承担反诉维权费用律师费XXXXX元,并支付反诉方房屋升值损失112080元;
2.反索赔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反诉人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而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反诉人作为反诉人等人策划的“套路贷”的受害者,在此借贷关系中损失惨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人经过仔细梳理,将双方借款的来龙去脉梳理如下:
2017年,反诉委托四川XXXX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借款50万元,XXXX公司以员工刘X的名义向反诉借款50万元,并登记抵押,月息4%。刘X要求反诉每月将利息转入指定账户——李X的账户。反诉偿还高额利息17.95万元,无力偿还本金时,案外人罗XX在公司长期催债人沙X的推荐下,借给反诉人108万元。反诉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刘X偿还本息70万元,此后,反诉人按照罗XX的指示,每月将高额利息转入曾X的账户和反诉人陶XX的账户。因为“利息滚动”,高额的利息压力让反诉实在无法应对。于是罗XX将反诉陶XX引入反诉。反诉陶XX说可以借给反诉人97.5万元,反诉人没办法,只好要求反诉。事实上,反诉人与罗XX之间不存在97.5万元的债务,反诉人也没有向反诉人陶XX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罗XX一手操纵,故意在反诉人的账户中制造资金流向记录,并要求反诉人签署不真实的“借条”以获取真实的“借款”证据,从而通过诉讼非法占有申请人的财产及其他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反诉实际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贷款”,反而债务不断膨胀!反诉人名下的两套房产也被反诉人陶XX、罗XX等人多次抵押!
如前所述,本案明显不同于正常形式的民间借贷关系,甚至可能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四年来,反诉在贷款本金刚开始只有50万的情况下,将贷款本金虚增至262.1万元,反诉甚至支付利息高达87.2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清偿前期借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补发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作为以后的贷款本金。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反诉所支付的本息早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如此,反诉方仍在起诉,要求反诉方偿还虚增的100多万元债务!
在这笔“套路贷”中,反诉方不仅遭受巨额利息损失,其名下房产也因多次抵押而无法正常出售,造成增值损失。此外,反诉还产生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律师费用。
综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本案反诉。
我在此传达
资中县人民法院
反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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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冷傲痞子
2022-03-12 19:23:41 回复
人等人策划的“套路贷”的受害者,在此借贷关系中损失惨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人经过仔细梳理,将双方借款的来龙去脉梳理如下:2017年
神明替我护你
2022-03-13 02:51:24 回复
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补发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作为以后的贷款本金。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
山谷清风
2022-03-12 21:07:34 回复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反诉所支付的本息早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即便
战场猛将
2022-03-12 22:09:58 回复
民事反诉 反诉(本案被告):曾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XX县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告(本案原告):陶XX,男,19XX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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