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596 | 评论:2
作者简介:杨、,四川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瑞和民商事律师团队负责人。
最近朋友圈几个同行转发文章。文章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丰不是邮局,而是一般快递公司。最终认定顺丰快递邮寄的债权催收通知书未能有效催收债权,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因此,本案被解释为“债权人不能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否则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结论一出,在朋友圈引起了众多同行的讨论。一直采用的催收通知送达方式是否有误?寄出催债通知等法律文书后,只能用邮局特快专递寄吗?
然而,当我们仔细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审字第134号案件时,发现上述结论明显被误解。
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以下简称丹阳农行)因与丹阳珍品八宝酒业公司(以下简称八宝酒业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多次以信函方式向八宝酒业公司主张债权,提交的证据为2009年4月1日顺丰公司寄给八宝酒业公司的邮件存根。丹阳支行认为其依法产生了邮件代收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但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丹阳农行未能有效催收债权,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本案的焦点是丹阳农行的催收通知书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信函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的”,应以“信函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为标准,换言之,债权人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而不是以“发送”
本案中,丹阳农行只提供了邮寄存根,没有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丹阳农行的邮寄存根只是“能够证明丹阳农行已将邮件送达,但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八宝酒业公司”。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关键在于丹阳农行没有证明邮件已经送达,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而不是单纯因为丹阳农行通过非邮政快递公司发送了代收通知书,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丹阳农行提交了八宝酒业公司的收件凭证,或者其他证明邮件已经送达的证据,法院将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收讫或拒收邮件的证据时,债权人能否认定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请求的批复》,并不是为了否定通过非邮政快递公司邮寄文件的效力。意在说明本案债权人未提交送达证据,同时不属于回复中的特定邮寄方式——邮局特快专递,既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十条,也不属于回复,没有确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
此外,以下两点答复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保证人签收,但只要能提供特快专递方式发送的存根和发送的内容,也应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其次,如果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的证据,则不会产生上述效果。
实际上,该答复实际上默认了将特快专递信件视为具有“送达”的效力,这似乎与诉讼时效制度第十条相矛盾。批复虽然不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但在一定范围的具体案件中仍然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所以了解一下还是有必要的。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在今后收集索赔和发送其他法律文件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寄送重要法律文书时,除非有特殊情况,建议用特快专递寄送;二是邮寄时,必须按照双方确定的地址和联系人(或直接法定代表人)发送,邮件名称应注明文件名或主要内容;
第三,邮件寄出后,保留寄件人存根,一定要查询并保留邮寄回执和送达回执(即使是EMS寄的,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也要保留送达回执)。
更多原创文章及法律资讯,请关注“http://www.scbusinesslawyer.cn瑞和民商律师网”。
版权声明:本文为杨、、律师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和微信群。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转载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瑞和民商律师网http://www.scbusinesslawyer.cn)。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或使用本文内容。感谢大家对作者辛苦和原创的理解和支持!
本文标签: 催收用邮政寄快递是什么套路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爆炸营养课堂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