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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程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企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企业合规制度中的第三方机


聘请律师后律师都负责哪些工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律师的两种角色及职责)

作者:程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企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企业合规制度中的第三方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律师作为第三方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将在第三方机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律师在第三方机制中可以承担哪些角色和责任?

虽然《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建第三方机构”,即第三方机构人员类型根据案件特点有所不同,但第三条规定该机制适用案件为涉企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 而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永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自然也在第三方机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第三方机制中将扮演两个角色:一是作为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二,作为第三方机构的成员。两个角色的职能不同,权利和义务不能混淆。笔者将详细列举律师作为这一体系中两个角色的职责。

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1。澄清违规行为的性质,并确定它们是否符合第三方机制的要求

帮助涉案企业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做出专业判断,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准确识别企业的刑事风险,这是做好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判断企业是否有必要对企业进行合规检查,是否符合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等。

2。对于自认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

《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试点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

3。帮助有关企业确定遵守承诺的时限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期限确定合规检查期限。

这意味着合规检查周期应首先由企业做出合规计划的实施周期,然后由第三方机构最终确定。

4。帮助组建合规计划专业团队,参与制定企业合规计划

聘请律师后律师都负责哪些工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律师的两种角色及职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集中在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漏洞,防止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

虽然这一条款中没有提到辩护律师,但企业在刑事案件程序中是做合规预案的。虽然税务、环保等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可以酌情参与,但企业合规检查已经融入了对企业的刑事起诉程序,当然也可能延伸到起诉或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环节。无论如何,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定会参与。

刑事合规的本质是一个高度复杂的产物,不仅是对刑事风险的识别,还包括建立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漏洞,因此是一个全方位的框架。因此,律师不可能完成合规方案的制定。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需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办案机关的要求,帮助企业组建合规计划专业团队。

比如公司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商业模式设计、交易与并购、尽职调查等业务,往往是非讼律师的专长。同时,根据违规或违法犯罪所涉及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涉嫌污染环境、虚开增值税发票、传销、上市公司相关违规,或违法占地等。,要有针对性的匹配精通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5。参加审查逮捕、决定起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听证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从轻处理意见。

包括涉案企业和个人不得逮捕、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其实这并没有超出辩护人的职责范围。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对拟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涉企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案件审查的规定》举行听证会,邀请第三方机构成员到会发表意见。

我们认为,涉案企业和人员作为当事人,也有权利参加听证会。作为其辩护权的自然延伸,其辩护律师也有权同时发表相关意见。

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律师履行以下职责:

1。要求涉事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并明确完成合规计划的承诺时限。

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应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承诺完成合规计划的时限。

2。对企业合规计划的修订和完善提出建议,确定合规检查周期。

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期限确定合规检查期限。

3。如发现涉案企业有遗漏犯罪或有新的犯罪行为,将暂停监管评价程序,并据实上报

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发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企业或者其人员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案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4。合规检查期间,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方案进行检查评估,并抄送检察机关。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合规检查期间,第三方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抄送负责办案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第1款。合规检查期间,第三方机构及其成员可以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和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5。符合性检查期满后,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编写书面检查报告并提交给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和检察机关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合规检查期限届满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方案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编写合规检查书面报告,提交负责选择第三方机构的第三方机构管理委员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6。应邀出席相关听证会,发表相关意见。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案件的规定》举行听证会,邀请第三方机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邀请第三方机构成员参加听证会,并在会上发表意见。它们只适用于在对涉案企业调查过程中表达合规计划绩效和绩效效果,而不适用于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申诉与不申诉、逮捕与不逮捕、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发表意见。这样才能体现监督者和中立者的作用。但是作为企业辩护人的律师当然可以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

二。漏罪和新罪的报告义务与律师的保密义务是否存在冲突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句,赋予第三方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和人员有漏罪或者新罪的,有向检察机关如实报告的义务。这引起了一些企业的关注。他们认为请律师帮我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是触及最深处秘密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还需要如实举报,还是不要问的好。这实际上混淆了律师在第三方机制中的两种身份,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作为第三方机构成员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也就是说,律师作为企业的辩护人,没有义务举报企业和涉案人员的漏罪,至于新的犯罪,只有义务举报正在准备或正在实施的三类严重犯罪。该指南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条款赋予辩护律师的进一步报告义务。

此外,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句,第三方机构向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义务后,合规检查不是“终止”,而是“中止”,即检查活动中止,直至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合规整改。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旧罪、新罪、漏罪,认为仍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合规方案(或调整后)继续执行。

三。合规计划是否完成不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的前提

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采取第三方机构合规检查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重要参考,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和意见。

这说明检察机关应当将合规检查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各类合规材料作为办案和作出相关决定的重要参考,并未规定合规检查报告等材料必须作为作出相关规定的前提和条件。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不必等到合规计划落实或考察期满后,再作出是否逮捕或起诉的决定。即使考虑到两次补充调查,审查起诉最长也只有6个半月左右,一家公司的合规整改也完全有可能需要1到2年的时间。检察机关不必也不应该等检查完毕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企业应继续执行合规计划。即使涉案企业和人员不起诉后不履行承诺,检察机关也不得撤销不起诉决定,否则就变成了变相的附条件不起诉,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其他方式督促其继续履行。

示例:

案例一:深圳宝安区模式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5月25日

惠民机电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2万余元。2019年9月,报案,负责人缴纳税款,主动投案。之后公司与负责人、检察院签订了认罪声明,承诺加强公司刑事合规管理。2020年6月,聘请具有企业合规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监督人,协助企业进行为期11个月的合规建设(横跨不起诉前后全流程)。在综合考虑独立监督者出具的三阶段监督检查报告和检察人员实地调查的基础上,11月,该院作出对公司和李辉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在独立监测员的协助下,公司加强了企业的合规管理,定期报告合规情况。如今,该公司不仅加强了公司刑事合规管理,还培训了自己的内部合规专员。

该案是深圳宝安检察院适用“前期刑事合规+不起诉+后期刑事合规”模式的首例典型案例。

案例二: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工作人员行贿案

来源: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深圳市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在音响设备选型上得到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佳、H公司技术总监行贿数十万元。Y公司副总裁刘某义、财务总监林某某审核相关资金,王某某收受该公司贿赂进行行贿。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义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订合规监管协议,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之后通过对Y公司合规建设的回访,进一步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重启上市申报程序。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法律适用相结合。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简单地放任不管,而是要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检查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不仅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也要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合规制度,防止再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案属于典型的“先相对不起诉加刑事遵从”模式。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执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合规计划、拒绝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检查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

这一条赋予了涉案企业和人员全面履行合规计划的义务,但如果他们拒绝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怎么办?没有规则。虽然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但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持续监督、检查、监督或其他行政手段,督促其积极履行。如经提醒和劝告后,公司仍拒绝配合第三方组织的合规检查,应暂停检查;如果还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重新衡量是否应该给予公司不起诉等从轻处理意见,不需要起诉。

总之,不能简单地以企业拒不执行合规计划等类似理由提起公诉,否则就会成为变相的条件,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继续考虑是否起诉涉案企业,要根据涉案企业犯罪的具体事实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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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过路友人

    过路友人

    2022-03-12 17:06:42    回复

    规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期限确定合规检查期限。3。如发现涉案企业有遗漏犯罪或有新的犯罪行为,将暂停监管评价程序,并据实上报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发

  •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2022-03-13 02:46:12    回复

    是深圳宝安检察院适用“前期刑事合规+不起诉+后期刑事合规”模式的首例典型案例。案例二: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工作人员行贿案来源: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深圳市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在音响设备选型上得到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佳、H公司技术总监行贿数十

  • 苗良贤仪

    苗良贤仪

    2022-03-12 16:59:20    回复

    我也是

  • 施怡彩发

    施怡彩发

    2022-03-12 16:59:20    回复

    怎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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