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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提出抗议后可以收到抗议吗?

1。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必须先以书面形式提出抗诉,即人民检察院必须提出抗诉。那么就要通过原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抗诉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申请抗诉已经受理意味着什么检察院民事抗诉成功案例(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当事人能否收到抗诉书及提起抗诉后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决定:1。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3.需要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抗诉立案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后还做什么?检察院在再审中扮演什么角色?再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吗?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再审中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理解并利用好抗诉后程序,对于促进案件改判具有重要意义。


二、为什么没有收到抗诉书?

很多经历过抗诉程序的当事人,通常会对一件事感到有些惊讶。案件在检察院审理后,收到了检察院的来信,激动地打开,却只看到一张通知书,内容是告知案件已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最希望看到的“抗议”却无处可寻。当事人不可能第一时间知道检察院为什么抗诉。

当然,这个意外不是检察官的疏忽,而是抗诉程序中的明文规定。《监督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自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制作决定抗诉通知书,发送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当事人只能收到通知,告知其决定抗诉,通知中的信息包括何时提出抗诉,向哪个法院提出抗诉。第二,检察院只是将抗诉书连同抗诉书副本一起发送给法院。

最终,监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能收到的抗诉书,由受理抗诉的法院发送给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再审裁定,并将抗诉书连同再审裁定送达当事人。由于法院收到抗诉案件材料、立案登记、分案、组织开庭等诸多前置程序,检察院提出抗诉到当事人收到抗诉书一般需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当事人围绕抗诉为即将到来的审判做充分准备,尽快了解抗诉内容的愿望,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跟进法院的进展,争取尽快获得法院的抗诉;第二,与检察官口头沟通,了解抗诉的主要原因。

第一,之所以只给当事人发通知,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本质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当事人权益的救济是“副产品”。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检察院只需要将抗诉书送达法院就可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效果,而不需要告知当事人抗诉的理由。

第二,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有异议,比如认为申请监督的理由没有提出抗诉理由,或者认为抗诉理由遗漏了法院的主要问题,没有办法提出异议。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提出再审申请,在申请再审和再审审理中可以提出不涉及抗诉的理由和意见。

第三,有一种监督文书,监督申请人可能始终无法获得相关内容——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和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和审判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卷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审查和答复检察院的义务,而没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在实践中,通常只有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才能了解检察建议的内容。当然,如果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索要资料,法院一般会口头告知。

三、抗诉对执行的影响

抗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结案全过程,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只有抗诉后,法院发出再审裁定,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实践中,当事人在获得抗诉通知后,向执行法院提交并阻止执行。一般情况下,由于提出抗诉后会立即启动再审程序,执行法院会因为担心执行逆转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给当事人留有一定的时间窗口。

四、抗诉到正式开庭要等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后三十日内裁定再审;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答复。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不能严格遵守上述时限的情况。时限往往由各再审庭审判监督的繁忙程度决定,有可能三个多月收到裁定书或三个多月完成组庭。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如果不服监督,会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

五、检察官出庭做什么?

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要派员到再审法院。出庭人员遵循等级对等原则,即同级法院再审的,由抗诉检察院派员出庭;如果移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将派员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主要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首先,宣读抗议。公诉人主要宣读法庭认为的抗诉部分,目的是启动程序,通常围绕抗诉理由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揭示调查证据。检察机关向案外人或者当事人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或者取得的新的证据,应当由公诉人出庭陈述和说明,当事人应当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在实践中,存在法院未能组织检察官出示证据的情况。如果各方特别是被申请人在抗诉中得知检察院有调查取证信息,应当要求公诉人出示并说明,要求法院组织质证。避免未经质证而被法院采信或影响证据评价的可能性。

第三,监督审判活动。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出示证据后,基本上是把“麦克风”交给当事人,但公诉人通常不能离开法庭。他应该听完整场审判,并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如果认为审判活动的程序违法,可以在审判后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对于可能到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检察官也需要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让检察长出席审判委员会时,检察院的意见更加客观。

六、抗诉过程围绕什么进行审理?

对于抗诉案件是只在抗诉理由和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还是在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内审理,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由于立法的技术性原因,目前的司法解释并不十分明确,导致理论和实践缺乏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但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依法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指令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强调,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这一规定没有单独规定抗诉情形,但似乎统一了再审案件审查范围。但是,从这一解释的上下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持开放态度。既审理抗诉理由,又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再审申请,并审理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此,申请人在抗诉后准备再审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强化抗诉意见的正确性,还要积极争取抗诉意见以外的再审理由。被申请人不仅可以准备抗诉抗辩,还可以对申请人可能提出的其他理由进行抗辩。

七、检察院如何跟进监督?

开庭后,检察院基本不再干预再审合议庭的审理,审判权完全由法院行使。检察院可以再次表示支持抗诉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同级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

如果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决结果,或者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仍有错误,可以启动后续监督程序。后续监督是指提出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请求上级检察院再次监督的程序。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跟踪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2)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并给予书面答复的;(3)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

首先,后续监督程序是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程序,而不是依申请启动的程序。即程序由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检察院启动,当事人不能启动。

其次,监督申请人可以提交后续监督申请书,以督促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后续监督程序,但上述文件在效果上与通常情况类似,没有启动程序的意义。并且检察院没有义务对这一申请进行答复或回复。

最后,不是维持原判的案件,而是检察院认为仍然符合抗诉立案后续监督程序要求的所有案件,实践中实际立案后续监督的案件数量很少。人民检察院在后续监督上通常是非常谨慎的,尽量控制后续监督的案件数量。

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是再审判决是否还存在“硬伤”,如果只是认识上的差异,或者有新的证据或新的理由支持再审判决,一般不跟进。第二,再审判决主要是指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即使有一定的倾向性或者过分的自由裁量权,也尽量不要跟进。第三,上级法院抗诉后法院再审的可能性。第四,案件是否已经执行或者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可以肯定的是,检察院抗诉后的再审判决,已经走完了所有的监督程序,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基本没有其他的救济方式。

八、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检察程序 :

(一)案件受理

1.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于民事和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的,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备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移送(借阅)人民法院的审判档案,审查应当在移送(借阅)审判档案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派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原始案卷。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投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投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不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

(四)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应当将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终结审查报告。对已经审查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分别处理:

(一)对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予抗诉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不抗诉决定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IV)提交拒绝证书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依法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应当制作抗诉报告,并将审判卷宗和检察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5)抗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出庭

1.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再审法庭。

2.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对错误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机构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但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不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⑽未经传唤的缺席判决;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法官审理此案时,犯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守护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每一个错案说“不”,确保司法公平正义![/s2/]



申请抗诉已经受理意味着什么检察院民事抗诉成功案例(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当事人能否收到抗诉书及提起抗诉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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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想和你同床

    想和你同床

    2022-03-12 18:45:50    回复

    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再审法庭。2.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

  • 得陇又望蜀

    得陇又望蜀

    2022-03-12 17:53:49    回复

    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是再审判决是否还存在“硬伤”,如果只是认识上的差异,或者有新的证据或新的理由支持再审判决,一般不跟进。第二,再审判决主要是指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即使有一定的倾向性或者过分的自由裁量权,也尽量不要跟进。第三,上级法院抗诉后法院再审的可

  • 等星星坠落

    等星星坠落

    2022-03-12 17:54:00    回复

    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3.需要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立案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后还做什么?检

  • 湛韦凝树

    湛韦凝树

    2022-03-12 16:45:52    回复

    我也是

  • 戴罡叶广

    戴罡叶广

    2022-03-12 16:45:52    回复

    我也是

  • 燕绿腾鸿

    燕绿腾鸿

    2022-03-12 16:45:52    回复

    随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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