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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法律经济学既是一门研究法律和经济问题的科学,也是一门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和研究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因此,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从经济学的角度重新认识法律的一些

法律经济学既是一门研究法律和经济问题的科学,也是一门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和研究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因此,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从经济学的角度重新认识法律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认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法律经济学就是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来研究法律问题,从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法律的基本精神。当然,这个学科的重点不是如何用制度调控经济,而是用研究经济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的形成,分析如何提高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揭示法律与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内在原因。

法律的作用在于调整现存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通过的强制力实现统治阶级的社会统治。因此,如何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立法效益,实现社会统治的目标,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忽略了法律效益这一重要方面,只把法律当作阶级统治的工具,只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而不顾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实用价值和实现法律功能的各种因素。因此,探索法律的效率和效益,探索法治实现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和途径,不仅是立法者的任务之一,也是法律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一些法学教学和研究学者的任务。

从本质上讲,法律经济学研究可以视为实证研究,因为它通过分析具体法律经济的合理性,提出改进立法依据和方法的建议,从而为完善法律制度积累经验和提供理论指导。为此,我们把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研究法律的经济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边缘学科。纯粹的法学研究只会告诉我们一些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不仅仅是要搞清楚法律的权利义务,还要搞清楚法律能够给社会、和每一个公民带来的经济后果。即法律权利义务的经济基础是什么?法律是如何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的?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及其运行的科学。根据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及其特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几十种部门经济学。许多学者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选择和分配世界上有限资源的科学,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在这里,人被定义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选择的合理的最大化工具”。人对环境刺激的反应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调整来实现自我思想“满足”的目标。从经济学的研究中我们发现,从本质上讲,它与法学研究有以下几个共同的基本观点:供求理论、资源配置的成本因素、公平与效率、市场及其机制。

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律规则虽然也反映了宗教、文化、政治的要求,但仍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和要求的。追溯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到,与奴隶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奴隶制法,已经形成了以奴隶制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更多地体现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既要遵循立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又要注重立法的经济性,使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一般认为,虽然1958年芝加哥大学的艾伦·迪莱克创办的《法律经济学杂志》开创了法律经济学运动,但1960年该杂志发表的科斯《社会成本》才真正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此后,无论是追随科斯的人,还是反对科斯的人,无论是后续的学术推进,还是永无止境的理论质疑或反驳,都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法律经济学这座今天看起来雄伟的理论大厦的建设。时至今日,分配正义和其中的比例原则不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而且不仅成为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而且成为20世纪末西方民事司法改革的新的哲学基础——即就只强调案件正确裁判的“实体正义”哲学而言。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深远,但科斯是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科斯定理无疑是公认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但什么是科斯定理,在科斯的思想脉络和经济学的学术谱系中如何准确理解科斯定理?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出现对科斯思想的误读,更可能无法准确把握科斯之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突破。一方面,由于波斯纳自1981年担任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以来,其法律经济分析并不局限于理论上的法律政策分析,更多的是凭借其法官身份和长期审判实践中丰富的司法经验,将法律经济的视角和逻辑渗透到具体的法律操作和司法判决中。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如果说科斯以两篇跨越30年的论文奠定了法律经济学坚实的研究起点和学术平台,但内在逻辑和思想是一致的,那么波斯纳法官则以其非凡的学术创造力和影响力,将属于“非主流”的法律经济学推到了美国法学理论的前沿,牢牢占据了理论的主流地位。正如波斯纳法官早就指出的,“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远没有设立一道防线来抵御其他学科对法律的侵犯。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公开所有可以被适当说服的方法。今天的法律经济学家不仅在传统的研究领域继续努力,而且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大量知识,大胆开拓了许多全新的学术领域,如行为法律经济学研究、实验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法律经济学研究和历史法律经济学研究,极大地拓展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调节经济学学派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和经济学公共选择学院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学派


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时期,实现从理论研究到实践研究的转化是一个关键。首先,法律经济学的实践研究是其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第二,法律经济学的实践研究是提高法律经济学研究水平的重要途径。第三,法律经济学的实践研究有利于促进以普及法律经济学知识为目的的法律经济学教学。

尽管中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迄今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来自传统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反对从未停止。尽管国内外的法律经济学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多次反驳,但本文的论题却是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得不面对的尴尬现实,即作为一场思想运动,法律经济学至少在中国仍然没有为实务界提供太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尽管传统法学界的法律解释学分析经常被批评为“过于理论化,不易操作”,但对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来说,这种分析更为迫切。

我国法律经济学实践应用不足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律经济学知识供给不足和从业者对法律经济学知识的需求不足。从法经济学知识供给的角度来看,一是注意到法律传统的影响;第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本身在实际应用中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从法律经济学知识的现实需求来看,法律经济学知识在实践中的主要“消费群体”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机构。而在我国,这三者中对法律和经济学知识的需求并不是很强烈。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要想摆脱“无用论”的称号,跨越不成熟阶段,就必须将其研究视角聚焦于现实问题的研究。当然,法律经济学这种“不管法律”的外部研究,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法学这种“关于法律”的内部研究,因为只有通过法律的内部研究,才能真正发现法律的存在。27)在打破研究分工的“条块分割的界限”方面,要打破法律经济学在法学研究和部门法研究上的界限,提倡在部门法研究领域将传统法律解释学研究者的规范研究和法律经济学研究者的实证研究相结合,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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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法律经济学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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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骚麦

    骚麦

    2022-03-12 20:55:07    回复

    个问题,可能会出现对科斯思想的误读,更可能无法准确把握科斯之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突破。一方面,由于波斯纳自1981年担任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以来,其法律经济分析并不局限

  • 凡尘俗子

    凡尘俗子

    2022-03-12 23:21:47    回复

    法律经济学既是一门研究法律和经济问题的科学,也是一门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和研究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因此,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从经济学的角度重新认识法律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认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 野鹿眠

    野鹿眠

    2022-03-12 18:08:29    回复

    学家不仅在传统的研究领域继续努力,而且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大量知识,大胆开拓了许多全新的学术领域,如行为法律经济学研究、实验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法律经济学研究和历史法律经济学研究,极

  • 梁天翔山

    梁天翔山

    2022-03-12 16:28:15    回复

    不错

  • 洪炎乐家

    洪炎乐家

    2022-03-12 16:28:15    回复

    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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