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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事案件有很多误区。包括律师、当事人、家属,都有很多根深蒂固的误解。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认为只有请律师去法院才有效。毕竟案子是法院判决的。也有相当

刑事案件有很多误区。包括律师、当事人、家属,都有很多根深蒂固的误解。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认为只有请律师去法院才有效。毕竟案子是法院判决的。也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之间的介入空是有限的,甚至告诉家属等到法院再“看”。

事实上,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一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广。大量的刑事案件都遵循认罪认罚的程序。所谓认罪认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大量案件的定罪量刑基本都是在法院审判前就确定了的。等法院聘请律师已经来不及了,它的作用和意义也就有限得多了。

另一方面,即使是非认罪认罚案件,由于司法系统的现状,有个形象的说法是,公安在做饭(或者组织食材),检察院在上菜(决定吃什么不吃什么),法院在吃饭(决定吃什么不吃什么)。可以说,即使法院拥有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这种决定权也是有一个“范围”的,不是随随便便、随意决定的,而这个“范围”往往只是由前期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范围”决定的。

如果用百分比来说明律师在这三个阶段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律师的作用在公安侦查阶段可以达到或超过50%,在检察院的起诉阶段约为30%-40%,在法院审判阶段等于或小于20%。按降序排列。

因此,家属、律师和当事人应充分重视审前辩护。

接下来结合自己的经历,详细讨论一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即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来源)。

大致来说,我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至少有九个方面。

首先,避免无罪和有罪的记录

几个月前,我开了一个组织卖淫的法庭(我参与了法庭的审判阶段),十几个被告都不认罪。我是第三被告的辩护人。

有一集。

法官:被告,你认罪吗?

被告人:我不认罪,我也不认为我犯了罪。

法官又问:那你为什么在前一个侦查阶段的笔录里认罪?

被告:不记得了,也不确定。我没有组织卖淫。

法官又问:笔录上的字你签了吗?

被告:是的,我签了。

法官说:这个笔录上写着:我看过上面的笔录,和我说的一致。还有你的签名。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你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被告的辩护显得苍白无力。

这起组织卖淫案,无论是客观证据还是事实,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当时我为我的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其他辩护人几乎都做了无罪辩护。法官也觉得有问题,所以开庭已经两个多月了,但是判决一直拖着。

但从庭审过程来看,当事人笔录中的供述对他相当不利。因为他“签了”。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经验表明,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尤其是律师第一次不在场的情况下,是警察自己做的笔录,当事人被动地按照警察的要求签字。很少详细查笔录或者去查,因为警察往往不会给他们这样的机会。

遇到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一般什么时候请(为什么刑事案件请律师越早越好)

如果你不签呢?民警会在笔录中注明,上述笔录已向嫌疑人宣读核对,嫌疑人拒绝签字。最终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侦查机关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很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律师告诉他该怎么做,怎么处理,那真的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第二,避免轻罪被列为重罪记录

这个和上面有点类似,就不多说了。实践中,这个罪和那个罪的界限很多都不是那么清晰,当事人也不可能知道其中的门道。在配合警方调查时,经常出现“认错”的情况。警察很少主动“纠正”,因为破案对他们来说是第一要事。

三。避免警察的诱导、欺骗、假供、漏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但在实践中,警察可能是由于侦查的惯性,也可能是破案的需要,形成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实践中有罪推定的做法是先假设或怀疑这个人有罪,再去寻找证据),违法违规的情况经常发生。

在办案过程中,警察通常不会告诉当事人太多对他有利的法律条款,比如无罪、罪轻甚至免除处罚,更多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很多时候,警察的“侦查技能”有“诱供、骗供、误供、漏供”之嫌。

比如警察经常对犯罪嫌疑人这样说:解释一下,解释完就可以出去了。对你来说没什么大不了的。

真的吗?很多案件最后处理得比警察口中的“承诺”要严肃得多。

警察往往会引诱犯罪嫌疑人招供:你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明明是犯罪,为什么还这样做?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有类似的回答: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我什么也没做。那么可能会有很多合理的借口。

然后,警方的书面笔录通常会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当事人的辩解往往是“选择性省略或者根本不记录”。

其实很多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中的证据,他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另外,笔录是警察做的,嫌疑人也“签字”了。很多时候,“既然嫌疑人都承认了,那么他应该还是有罪的。”即使证据有问题,即使不符合法律,他的重要辩解可能在笔录中被“有意无意”遗漏,最后也往往被定罪。

一个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的办案人员,一个是“法律小白”一方。他怎么会知道这里面有那么多原因?

四。全方位告知当事人如何“自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即使聘请了律师,律师也不可能天天去看守所见当事人。最重要的是让当事人学会“自救”,掌握自救的方法和技巧。比如如何应对警察等办案单位,是否认罪早罚,立功规则说明,内部如何被欺负,办案单位如何被欺负等等。

五、传播家庭信息,维护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很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里可能会有很多事情。在庞大的社交网络中,他有时会涉及方方面面。作为律师,除了给他专业的辅导和法律建议,另一方面就是家庭信息传递,尽量避免或减少因为他失去自由而对他在外面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冲击和不良影响。

六。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避免警察取证倾向

这一点我在之前的很多文章里都讨论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往往注重收集当事人有罪的部分。律师的作用就是把当事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那部分证据材料补上。最终将案件的情况更全面的呈现给办案单位,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七。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打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折抵刑期。很多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时候,可能已经被羁押了一年半。发现不对劲或者案子不对劲怎么办?拘留的日子是不可逆的,往往最后的判决是对既定拘留事实的一种“追认”。

相反,如果你前期能聘请律师积极争取取保候审,那么你背后的法院或者检察院就不会有这样的压力和顾虑,而且如果发现案件有错,还可以撤诉,因为反正人在外面。

八。提交阶段性律师辩护意见,防止侦查机关片面侦查

这一点类似于第六点,即防止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考虑问题的片面性,保证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九。指控侦查机关办案违法

很多有问题的刑事案件可能最后都到了法院,也可能有很多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这时候律师要求指控和排除会很困难。为什么难?除了实践中的操作问题,重要原因是案件到了最后阶段,办案久拖不决。无论是证据还是程序,相关办案人员的关注度当然是“弱化”了。就像受伤的地方。起初,有受伤的痕迹。时间久了,可能就没有痕迹了。没有痕迹,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维权自然非常困难。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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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水浒传在逃好汉

    水浒传在逃好汉

    2022-03-12 17:13:51    回复

    嫌疑人拒绝签字。最终对当事人更加不利。侦查机关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很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律师告诉他该怎么做,怎么处理,那真的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第二,避免轻罪被列为重罪记录这个和上面有点类

  • 山谷清风

    山谷清风

    2022-03-12 19:19:16    回复

    (实践中有罪推定的做法是先假设或怀疑这个人有罪,再去寻找证据),违法违规的情况经常发生。在办案过程中,警察通常不会告诉当事人太多对他有利的法律条款,比如无罪、罪轻甚至免除处罚,更多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很多时候,警察的“侦查技能”有“诱供、骗供、误供、漏供”之嫌

  • 屈贤忠娟

    屈贤忠娟

    2022-03-12 16:12:15    回复

    惊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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