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图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查明:2016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夏某1、贾某某、夏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图们市、延吉市与张某某、、李某等急需资金的33名借款人签订虚假高额借款合同43份,以预扣存款、高息、介绍费等方式,后以张某某等33名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违约、无力偿还贷款,或到期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为由,以虚增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偿还本息民事诉讼,经调解后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致使张某某、刘等借款人或其保证人的工资卡或财产被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办案过程铭心律师对证据内容进行了梳理,逐一确定了每笔款项的合同金额、担保金额、利息和实际金额。根据案卷,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因为“套路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所以对“套路贷”的概念进行界定,了解相关法律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铭心律师通过行为分析、理论引证、案例检索,总结出“套路贷”相关法律问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辩护路径,争取空不起诉,积极争取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辩护思路1.“套路贷”不等于诈骗。贾某某的涉嫌行为涉嫌“套路贷”,但基于行为模式符合“套路贷”的某些行为特征而直接推定其犯诈骗罪,并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贾某某涉嫌的16笔借款,大部分是通过诉讼方式催收的,不应认定为诈骗。
3.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付款过程。贾某某没有与他人实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4.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贾某某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如实陈述了借款合同金额、利息代扣、保证金收取及违约责任。且贾某某、张某某、夏某1从未告知借款人及担保人无需还款,并明确告知日后起诉合同中标注的借款金额的后果。这些行为不足以被评价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5.庭审期间,贾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某虽未当庭如实陈述收支的真实情况,但该种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应认定为诈骗。
6.在这种情况下,将可收回金额与可确认的实际金额进行比较。贾某某所借款项大部分未收回,不符合诈骗罪的认定特征。综上,辩护人认为贾某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检察机关认为,贾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在此案例中,对“套路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张明楷提出“常规贷款”的概念不能代替犯罪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或者引诱受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违约、故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显然,《意见》没有将“套路贷”表述为“相关犯罪活动的统称”,而是表述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统称”。
言下之意,有些“套路贷”只是常见的违法行为,并不是说任何“套路贷”都构成犯罪。在认定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非刑法的概念都不应该取代刑法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一个非刑法概念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或者在查清事实后,先得出有罪的结论(或假设),再找不到刑法适用的规定,却仍然按照非刑法概念定罪处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思路也可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理论和法律适用依据。
律师简介:
铭心,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4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法学和公共事业管理双学士学位,2008年成为执业律师,2016年获得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任盈科全国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法学硕士教育中心兼职导师。
本文标签: 诈骗罪找律师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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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四虎归山
2022-03-12 22:48:04 回复
思路也可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理论和法律适用依据。 律师简介: 铭心,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4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法学和公共事业管理双学士学位,2008年成为执业律师,2016年获得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任盈科全国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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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9:05:31 回复
法院提起偿还本息民事诉讼,经调解后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致使张某某、刘等借款人或其保证人的工资卡或财产被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办案过程铭心律师对证据内容进行了梳理,逐一确定了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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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2:37:01 回复
一、案情简介图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查明:2016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夏某1、贾某某、夏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图们市、延吉市与张某某、、李某等急需资金的33名借款人签订虚假高额借款合同43份,以预扣存款、高息、介绍费等方式,后以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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