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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

未经向社会公示,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没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

(二)通过转让林权、托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替代种植(养殖)、出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具有真实内容,或者以商品回购、代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五)无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销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以境外资金为名非法吸收资金或者销售虚构的资金,所募集资金内容不真实的;

(七)销售不具有真实内容的保险,通过假冒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证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点对点借贷、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通过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利用“社团”、“学会”等民间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非法集资被刑事侦查的;

(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定义(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千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照行为人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赃物,减少损害的发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赃款赃物返还的,可以酌情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吸收的资金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偿还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四)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倒闭,逃避资金返还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扣除犯罪前返还的数额。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送礼等的费用。不得扣除。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本金不还可以扣除的除外。

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两年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明知是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文标签: 什么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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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闲魚

    闲魚

    2022-03-12 17:25:35    回复

    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扣除犯罪前返还的数额。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送礼等的费用。不得扣除。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本金不还可

  • 程志俊静

    程志俊静

    2022-03-12 16:05:27    回复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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